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 主 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 地 点:财经大厦902室
  • 时 间:2020-07-06下午03:30~04:30
  • 嘉 宾:吕军
  • 三年法制建设意见提出市属企业要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未来三年的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到企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决策方法和经营管理等方方面面,推动市属企业系统的三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三年法制建设意见明确要求市属企业将未来三年目标任务要求切实延伸到重要子企业中去。

    新的三年法制建设意见是否对市属企业子企业提出目标任务要求?

    市属企业要抓好“五个融合”、 着力“三个完善”、 加快“两个提高”。“五个融合”具体是指:一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转型升级的有效融合;二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自主创新的有效融合;三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走出去”经营的有效融合;四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精细化管理的有效融合;五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和谐发展的有效融合。着力“三个完善”具体是指:一要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二要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三要着力完善企业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两个提高”具体是指:一要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二要全面提高企业依法治企能力。

    请问新的三年法制建设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三年法制建设意见提出的目标是:力争通过2012—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实行总法律顾问的企业力争达到50%,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基本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为打造中国一流企业集团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请问新的三年法制建设意见提出怎样的目标?

    市国资委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进市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2009年,我委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未来三年(2009-2011年)法制建设的意见》及《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促进企业不断完善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目前,十二家市直管国有企业都已独立设置企业法务机构,其中,在四家市直管企业及一家委托管理市属企业试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取得较好的成效。今年三月份,市国资委又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未来三年(2012—2014年)法制建设的意见》,提出市属企业新的三年法制建设目标。

    市国资委在推进市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方面有何举措?

    市属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市属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它主要负责人签发。

    报国资委备案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包括哪些内容?

    市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原则上应在市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内选聘,因案件诉讼地不在本地区内需要聘请市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之外的法律中介机构的,应按规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聘请市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之外的法律中介机构的,应事前报市国资委同意。

    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请问有没有什么规定?

    同为厦门市属企业或子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由双方企业主要负责人先行组织协调,确需市国资委出面协调的,由市属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出面进行协调。

    同为厦门市属企业或子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市国资委能出面协调吗?

    根据《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属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全资或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涉案金额占市属企业净资产10%(含10%)以上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本地区内及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须报市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范围?

    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修改,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主动修改公司章程,下发市属企业执行,由市属企业到公司登记部门办理章程变更登记;第二种是因公司注册资本变动、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住所变更等章程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就变更事项书面请示市国资委,市国资委研究批复后,到公司登记部门办理章程变更登记。

    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要报市国资委批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