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处问答
  • 主 题:产权处问答
  • 地 点:财经大厦912室
  • 时 间:2019年3月22日下午15:00-16:30
  • 嘉 宾:万红丹
  •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其所属全资子企业因业务需要需转让部分股权,是否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形式进行?

      您好!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国有企业拟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企业产权转让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审核?

      您好!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部分允许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的情形(详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第三十二条),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产权转让协议;

      (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国有企业拟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企业增资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审核?

      您好!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部分允许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的情形(详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第三十八条),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产权项目在产权市场公开挂牌转让时,转让底价如何确定?如无人摘牌,可以降价吗?
    您好!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的评估结果;如无人摘牌,根据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可以降价,但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产权转让的交易价款可以分期付款吗?

    您好!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但是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您好!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但是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有一项年租金为300万资产要对外出租,是否需要进场进行公开招租,出租期限是否有要求?

      您好!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国资产〔2018〕1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竞争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披露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鼓励通过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争招租。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必须进入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其他资产租赁也应当采取公开招租,承租人及租赁价格由公开竞争招租择优确定。

      按照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不应超过10年,到期后重新公开竞争招租。特殊情况下出租期限达到10年或10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资产产权持有单位提出出租方案逐级上报,经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并在招租信息公布前5个工作日向市国资委报告。

    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现拟转让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否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形式

      您好!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股东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二)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以下统称国有股东)之间转让的;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五)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七)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

    国有企业注册资本金增加了,是否需要办理产权登记

      您好!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当厦门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行为需要进行评估时,评估项目是需要进行核准还是备案呢

      您好!根据《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厦国资产[2007]546号)规定,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三)净资产帐面价值 5000 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实施整体改制、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四)帐面价值 1000 万元以上的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所对应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济行为涉及的帐面资产价值 1 亿元以上的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1、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

      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4、与非国有单位资产置换。

      除上述实行核准制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备案制。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报批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您好!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方式、数量、价格,募集资金用途,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