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1-30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gzw.xm.gov.cn/以下简称本机关网站)进行查阅。  

  (二)公开工作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2-2858526  

  传真号码:0592-2858530  

  通信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10层1002室  

  邮政编码:361013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夏令时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冬令时

  (三)公开渠道  

  1.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  

  http://gzw.xm.gov.cn/   

  2厦门国资微信公众号:  

    

  3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  

  4.听证会、文件、公告栏等。  

  本机关同时设立档案室、资料索取点等信息查询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11  

  咨询电话:0592-2858526   传真:0592-2858530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本机关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2-2858526  

  传真号码:0592-2858530  

  通信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1010  

  邮政编码:361013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夏令时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冬令时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本机关网站(http://gzw.xm.gov.cn)下载,或从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市国资委门户网站在线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市国资委门户网站在线提出申请,在线提交网址:http://gzw.xm.gov.cn/xxgk/ysqgk/。申请人在线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政府信息的,请到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获取。  

  2、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需要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获取不同介质信息的,请与受理机构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

  1、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2、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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