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3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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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的招聘与管理提出若干意见。本意见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意见所指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中层干部、职业经理人、市场化招聘录用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二、制定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解读

1.严格规范国有企业人员招聘条件,划分禁止招聘类别审慎招聘类别任职回避类别。

2.严格规范国有企业人员招录考察程序企业党委办公室或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拟招录人选考察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拟录用人员的政治品质、廉洁从业、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社会信用,以及履职经历、学历学位、出生时间、政治面貌等干部档案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或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对于曾在本市国有企业任职或有从业经历的,还应考察人员在从业期间是否存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情况。

3.严格规范国有企业人员动态管理各国有企业应加强对人员的日常监督与动态管理,认真落实人员动态情况报告制度,报告事项包括:人员非正常辞职、离职情况人员受到纪委监委或公安、司法机关协助调查情况敏感人员动态情况。

4.明确市属国企在招聘本意见所适用的人员时,须在组织考察环节启动前,向市国资委党委申请协查,复核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禁止招聘或审慎招聘的情形。

5.严格规范敏感人员离职信息共享管理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在人员招聘时,如应聘人员有市属国有企业(含子企业)从业经历,须由招聘单位发函给应聘人员原单位,原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根据客观实际,实事求是地出具应聘人员任职期间从业情况材料,包括履职表现,是否存在被列为敏感人员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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