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厦委办发〔2020〕4号),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出发,通盘考虑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调整和职能完善,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结合我市实际,就市直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提出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厦委办发〔2020〕4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市属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市纪委监委向市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市属高职高专院校纪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32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解读
1.明确市直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设置。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企业纪委合署办公,撤销企业内设监察部门。纪委(监察专员办)下设综合室、纪检监察室,为市直管国有企业中层正职部门。综合室负责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人选由企业党委提名,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会同市国资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任免。
2.明确市直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纪委(监察专员办)专职干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6人,具体可综合考虑本单位监督对象、组织架构、经营规模等因素,统筹谋划、精心设计、合理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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