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商品房项目服务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我委2013年4月28日施行的《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商品房项目服务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厦国资稽〔2013〕1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于2018年4月28日到期自动失效。根据新修订的招投标法(含实施条例)及国家发改委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2018〕16号令),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必须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已调整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因此必须对《指导意见》服务采购单项合同金额估算价进行调整,重新修订并出台该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对规范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商品房项目服务采购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含实施条例)
《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厦国资企〔2008〕170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2018〕16号令)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所出资企业商品房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的服务采购单项合同金额估算价从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即:商品房项目服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或代理商获得广告发布资源的或者发布广告的资源本身应通过投标方式获取的广告除外)采购单项合同金额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并尽可能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采取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事前应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按产权关系报上一级出资企业同意(上一级出资人为市国资委的,由企业决策),并规范采购程序,做到公开透明,比质比价;单项合同金额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应规范采购程序,由有权机构集体研究决策,做到公开透明,比质比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