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91号)相关要求,扎实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信息公开,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 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9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
三、主要条款的说明
《办法》分三部分共十一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公开内容和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目的是为了扎实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信息公开。
(一) 适用范围
第1、2条规定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领域包括市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二)公开内容和分工
1.公开内容。第3至6条分别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含挂牌价格、评估审计结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成交公告(含交易价格)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违法失信行为及监督处罚信息等需信息公开的内容。
2.不公开的情况。第7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等不予公开的几种情况。
3.公开信息的推送。第8条规定了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应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
(三)保障措施
第9、10条分别规定了各所出资企业、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产权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职责。第11条明确了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及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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