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2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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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429 ,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厦国资产﹝2015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了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资产出租的监管出现新问题。为此,我委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在企业出租行为、专业化招商、土地出租管理等方面对《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并于 2018428以厦国资产﹝2018140号文重新印发。现将修订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精神,进一步明确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在资产出租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资产租赁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合法规范、高效务实,提升租赁资产经济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出租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市国资委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招租底价市场比照原则。

4.坚持招定岗位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的企业。

三、修订主要内容

1.明确资产出租不得转租第六条第一款加强合同管理中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在租赁合同中不得转租,对于专业化招商经营项目同样明确不得转租

2.下放专业化招商经营项目的权限。专业化招商经营项目不再实行清单管理,由所出资企业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审批。

3.增加土地出租管理的内容。一是明确各企业是土地出租的管理和实施主体,应按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国有土地出租与管理合法规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出现任何安全与维稳隐患。二是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出租,应按照政府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规定使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是划拨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出租的,应向所在地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出租的,应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金,并按本指导意见公开招租。四是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求建设的未建地不得出租。

四、其他主要条款的说明

1.构建责任体系。第三条明确了市国资委、企业和产权交易机构三方的责任。

2.规范资产出租决策审批制度。第四条从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决策审批程序、出租年限三个方面明确企业资产的出租流程,规定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超过10年的,应在招租信用公布前5个工作日向市国资委报告。

3. 实行公开招租。第五条规定规范企业资产出租时,需要采用公开竞争的招租方式,以及明确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间等。规定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必须进入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其他资产租赁也应当采取公开招租,承租人及租赁价格由公开竞争招租择优确定。

4.规范日常管理。第六条从合同管理、招租对象的信用审核两方面规范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明确要求企业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不得转租。要求企业建立内部承租信用体系负面名单。

5.专业化招商经营。第七条规定企业自营的专业市场、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大型交通枢纽中心、大型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对业态有统一设计和规划的资产由所出资企业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审批后可开展专业化招商经营,不得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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