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359号1701-1704共4个单元的办公写字楼,面积共1874.68平方米整体转让
时间:2025-11-11 09:07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

(25)厦产公字第1031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下列资产拟通过我中心公开交易。

标的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359号1701-1704共4个单元的办公写字楼,面积共1874.68平方米整体转让

信息披露起至日期

自  2025年10 月31 日起至  2025 年11月27 日止

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网络竞价

报价登记期间

自  2025年10 月31 日起至  2025 年11月27 日止我中心工作时间内(具体以厦门产权交易网公告为准)

自由报价期间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限时报价周期

180秒

加价幅度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办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意向买受人应对转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愿购买该交易标的的,请于登记期间(即“意向登记、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期间”)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我中心查阅相关资料、向我中心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我中心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中心规定的材料,且缴交的保证金须经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即保证金到账在中心网银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报价人姓名或名称、登记标的并加上“保证金”字样(例:“张三,闽D1111车辆转让保证金”),如未注明的应现场注明。同时登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缴交每个标的的保证金,一般不合并缴交。中心向意向买受人开具书面登记回执后方表示意向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具体交易条件以规则及合同中所述为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交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中心统一格式)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中心认为该委托需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受托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

(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人尽量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电话:2938932 2938929  2938926

服务投诉电话:2938932

监督举报电话:5397662 传真:5397667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2025年 10  月  31  

 

 

 

 

 

 

 

 

 

 

 

 

 

二、资产转让信息公告

本转让方拟转让下列资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关系清晰,本转让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对转让标的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如有不实,本转让方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4、本转让方保证各意向购买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

5、本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标的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359号1701-1704共4个单元的办公写字楼,面积共1874.68平方米整体转让

二、标的基本情况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转让底价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保证金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拟公告期限

   20  个工作日

标的所在地

厦门

是否允许联合竞买

□是  ☑否

是否涉及优先权

 ☑否

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已经获得批准部门批准

竞价方式及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拍卖,价高者得    □其他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的处置方式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终止挂牌   □其他                

标的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费用承担情况

1、 1.该房产转让的相关手续由交易双方共同配合办理,转让过程中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产权过户相关费用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2、 2.本次项目转让应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佣金由转让方承担,交易鉴证费由转让方承担。

备查文件

1、评估报告及备案表;2、有关批准文件;3、其它有关材料

其他披露事项

一、受让方在签订合同之前,须确保自身符合以下受让条件:

   受让方需完全符合《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及《厦门市软件园三期研发楼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的入园条件并取得相应购楼资质,自愿自行承担因自身资质不符上述规定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二、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自《房产买卖协议》正式签署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办理房产过户前,受让方必须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税务征管关系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软件园三期的迁移手续。

(2)自《房产买卖协议》正式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房产过户。

(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后,受让方应持续严格遵守《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全面履行《房产买卖协议》《厦门市软件园三期研发楼销售管理实施细则》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达到营收、税收、社保人员指标的各项义务,并服从厦门软件园三期管理方的统一运营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违反园区产业导向及运营要求。若未遵守与履行,受让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受让方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确认知悉转让方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向其明示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管理要求、房屋权利状况、交易风险等)。

(5)受让方已对所购买商品房的实际状及交易条件(含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全面了解,自愿接受上述全部内容,不存在任何误解或异议。

三、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房产过户,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同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转让方和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和已缴交的转让价款,并保留对受让方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进行追索的权利。

四、意向人办理登记时需提供转让方格式的承诺函。

信息公告发布人:转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