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
(25)厦产公字第0717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下列资产拟通过我中心公开交易。
标的名称 |
漳州高新区特房物业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 |
|||
信息披露起至日期 |
自 2025年7月17日起至 2025 年8 月13日止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
|
网络竞价 |
报价登记期间 |
自 2025年7月17日起至 2025 年8 月13日止我中心工作时间内(具体以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告为准) |
||
自由报价期间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
限时报价周期 |
180秒 |
加价幅度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
办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
意向买受人应对转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愿购买该交易标的的,请于登记期间(即“意向登记、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期间”)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我中心查阅相关资料、向我中心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我中心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中心规定的材料,且缴交的保证金须经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即保证金到账在中心网银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报价人姓名或名称、登记标的并加上“保证金”字样(例:“张三,闽D1111车辆转让保证金”),如未注明的应现场注明。同时登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缴交每个标的的保证金,一般不合并缴交。中心向意向买受人开具书面登记回执后方表示意向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具体交易条件以规则及合同中所述为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交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中心统一格式)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中心认为该委托需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受托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
(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人尽量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电话:2938932 2938929 2938926
服务投诉电话:2938932
监督举报电话:5397662 传真:5397667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2025年7 月 17 日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
本转让方拟转让下列资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关系清晰,本转让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对转让标的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如有不实,本转让方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4、本转让方保证各意向购买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
5、本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本转让方委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保证金并结算相关交易费用。
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次转让标的为:漳州高新区特房物业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厦门地铁住宅物业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在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
51% |
|
转让方企业代码 |
91350203776011612D |
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
91350200581283140Q |
|
经营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住 所 |
厦门市思明区望海路10号106、107、108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国有参股 □国有事业(社团) □外资 □集体 □民营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名称 |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所出资企业 |
□国务院国资委 □国资委 ☑其 他厦门轨道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漳州高新区特房物业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
2021年5月28日 |
|||
注册地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诗墩路21-31号401室 |
所属行业 |
物业管理 |
|||
注册资本 |
600万人民币 |
职工人数 |
2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标的企业代码 |
91350603MA8T9RMQ32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房地产经纪;园区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养老服务;健身休闲活动;家政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新鲜蔬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城市绿化管理;礼品花卉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国有参股 □国有事业(社团) □外资 □集体 □民营 □其他 |
|||||
股东结构(前十名) |
持有比例 |
|||||
1 |
51% |
|||||
2 |
49%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转让方及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一)
转让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及评估核准(备案)情况(表二)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单元:万元) |
||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
总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1178.57 |
1411.95 |
-233.37 |
2024 年度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175.75 |
-223.68 |
-212.76 |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单元:万元) |
||
2025 年 05月31日 |
||
总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1045.81 |
1263.13 |
-217.32 |
本年累计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325.97 |
16.05 |
16.05 |
评估报告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及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情况(单元:万元) |
|||
标的企业总资产评估值 |
1181.53 |
审计后账面值 |
1178.57 |
标的企业总负债评估值 |
1411.95 |
审计后账面值 |
1411.95 |
标的企业净资产评估值 |
-230.41 |
审计后账面值 |
-233.37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07.2954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日期 |
2025 年05月22日 |
其他交易事项(表三)
转让底价(万元) |
307.30 |
公告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相关内部决策 及批准情况 |
已经批准单位批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
交易条件 |
标的转让价款的支付 方式和期限要求 |
合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
|||
费用承担情况 |
1、 本次项目转让应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佣金由受让方承担,交易鉴证费由受让方承担。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 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有,除标的企业依法享有劳动关系解除权(前提是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款、赔偿金或其他任何解除成本)外,受让方应确保标的企业不主动终止或解除与当前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降低职工的薪酬、医社保及其他福利待遇。 |
||||
产权转让涉及的 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股权所涉及的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受让方认可并同意在交割日后按其持股比例承担股东有限责任。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 发展方面的要求 |
交割后,受让方自行与标的企业的另一股东漳州市荔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作经营标的企业。受让方应自行处理与漳州市荔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如由此而产生任何争议,概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应自行解决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且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转让方提供任何赔偿或补偿。 |
||||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
无保留意见 |
||||
竞价方式及受让方选择 的相关评判标准 |
☑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拍卖,价高者得 □其他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否 |
||||
是否存在国有企业管理层 拟参与购买的情形 |
□是 ☑否 |
是否含有 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竞买 |
□是 ☑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92.19 |
||
标的是否涉及质押、查封 |
无 |
标的企业是否 存在承包经营 |
无 |
||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的处置方式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终止挂牌 □其他 |
||||
标的企业主要资产 |
银行存款3982770.59元、电子设备、OA办公软件、物业管理软件使用权 |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2)2025年7月1日至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日,两位外派人员人工成本预计为25,250元/月(以实际产生金额为准)。受让方应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两位外派人员人工成本【按照实际产生金额,自2025年7月1日起计至本合同签订当月(例如:本合同签订日为2025年8月1日,则计算起止日期为2025年7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以此类推)】支付给标的企业,并由标的企业在收到款项当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交割日之后,受让方自行处理与标的企业由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3)受让方未按本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未能按期提供产权交易合同第7.2条所述款项给标的企业用于清偿所欠转让方的款项或者未能按期承担其所应承担的其他款项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0日,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受让方按照转让价款及第7.2条所述标的企业所欠转让方的款项金额之和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受让方承担甲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4)受让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厦门轨道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厦门特房集团、转让方及转让方关联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商标、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转让方及转让方关联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否则构成乙方违约,受让方除应立即纠正外,还应按每日1万元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为止。如造成转让方或转让方关联公司损害的,转让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
信息公告发布人:转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