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
(25)厦产公字第0527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下列资产拟通过我中心公开交易。
标的名称 |
厦门创翼商业保理有限公司5.28%股权转让 |
|||
信息披露起至日期 |
自 2025年 5 月27 日起至 2025 年6 月24 日止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
|
网络竞价 |
报价登记期间 |
自 2025年 5 月27 日起至 2025 年6 月24 日止我中心工作时间内(具体以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告为准) |
||
自由报价期间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
限时报价周期 |
180秒 |
加价幅度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
办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
意向买受人应对转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愿购买该交易标的的,请于登记期间(即“意向登记、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期间”)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我中心查阅相关资料、向我中心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我中心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中心规定的材料,且缴交的保证金须经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即保证金到账在中心网银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报价人姓名或名称、登记标的并加上“保证金”字样(例:“张三,闽D1111车辆转让保证金”),如未注明的应现场注明。同时登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缴交每个标的的保证金,一般不合并缴交。中心向意向买受人开具书面登记回执后方表示意向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具体交易条件以规则及合同中所述为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交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中心统一格式)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中心认为该委托需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受托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
(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人尽量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电话:2938932 2938929 2938926
服务投诉电话:2938932
监督举报电话:5397662 传真:5397667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2025年 5 月 27 日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
本转让方拟转让下列资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关系清晰,本转让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对转让标的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如有不实,本转让方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4、本转让方保证各意向购买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
5、本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本转让方委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保证金并结算相关交易费用。
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次转让标的为: 厦门创翼商业保理有限公司5.28%股权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厦门软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国有企业 |
在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
5.28% |
|
转让方企业代码 |
913502002600889344 |
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
91350200260088934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住 所 |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一期曾厝垵北路3号科汇楼408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国有参股 □国有事业(社团) □外资 □集体 □民营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名称 |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所出资企业 |
□国务院国资委 □国资委 √其 他 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方及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一)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厦门创翼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国有企业 |
成立时间 |
2016年11月30日 |
|||
注册地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注册资本 |
8463.39万元 |
职工人数 |
12人 |
|||
经营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标的企业代码 |
91350200MA2XTFHD41 |
|||
经营范围 |
从事商业保理业务;信用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提供企业营销策划服务;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受托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服务;从事企业购并、投资、资产管理、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社会经济咨询(不含金融业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贸易代理;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互联网销售。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国有参股 □国有事业(社团) □外资 □集体 □民营 □其他 |
|||||
股东结构(前十名) |
持有比例 |
|||||
1 |
厦门国贸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
49.42% |
||||
2 |
福建莆阳壶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29.46% |
||||
3 |
莆田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15.84% |
||||
4 |
厦门软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28% |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单元:万元) |
||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
总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27590.781574万元 |
19668.805689万元 |
7921.975885万元 |
2024 年度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410.465908万元 |
61.904969万元 |
60.30846万元 |
转让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及评估核准(备案)情况(表二)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单元:万元) |
||
2025 年 3 月 31 日 |
||
总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12848.919796万元 |
4983.047396万元 |
7865.8724万元 |
本年累计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08.545594万元 |
-55.894135万元 |
-56.103485万元 |
评估报告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及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情况(单元:万元) |
|||
标的企业总资产评估值 |
- |
审计后账面值 |
27590.78 |
标的企业总负债评估值 |
- |
审计后账面值 |
19668.81 |
标的企业净资产评估值 |
9525.04 |
审计后账面值 |
7921.98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02.7699万元(收益法)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日期 |
2025年3月10日 |
其他交易事项(表三)
转让底价(万元) |
502.7699万元 |
公告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相关内部决策 及批准情况 |
已经批准单位批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
交易条件 |
标的转让价款的支付 方式和期限要求 |
合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
|||
费用承担情况 |
1、 本次项目转让应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佣金由转让方、受让方各按总费用的50%承担,交易鉴证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各按总费用的50%承担。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 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无 |
||||
产权转让涉及的 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无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 发展方面的要求 |
无 |
||||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
无 |
||||
竞价方式及受让方选择 的相关评判标准 |
√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拍卖,价高者得 □其他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否 |
||||
是否存在国有企业管理层 拟参与购买的情形 |
□是 √否 |
是否含有 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竞买 |
□是 √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151万元 |
||
标的是否涉及质押、查封 |
无 |
标的企业是否 存在承包经营 |
无 |
||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的处置方式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终止挂牌 □其他 |
||||
标的企业主要资产 |
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非流动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使用权资产) |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1.受让方需符合《公司法》、厦门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印发的《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厦金管〔2019〕10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要求,且需获得审批部门许可。受让方承诺已满足股东资格的要求,受让标的股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若受让方成交后未能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并经过审批部门审批,则转让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有权将本次转让的股权另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再次公开挂牌转让)。 |
信息公告发布人:转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