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修订)
时间:2024-01-26 15:06
  

厦门市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2023年6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缓解化解社会矛盾和问题,保障群众合理合法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得到合理合法解决,根据市信访联席办《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通知》(厦信联办〔2023〕29号)要求,结合我委职能,修订《厦门市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属于市国资委职责范围的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市国资委投诉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的事项。

(一)投诉主体:由厦门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或利益相关方

(二)投诉的具体内容:

  1.改制重组管理事项;

  2.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3.国资收益管理事项;

  4.股权和分红激励事项;

  5.清产核资事项;

  6.国有股权内部整合事项(包括市属企业间无偿划转、委管企业对外协议转让、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等);

  7.国有资本权益变动事项(包括注册资本增减、不实资产核销、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配股、公开增发或非公开发行股票);

  8.国有股权确权事项(包括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国有股减持或转持、国有股权质押、国有产权界定、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出资企业产权登记);

  9.股权转让受让事项(包括国有股东间接或通过证交所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10.国有资产评估事项。

(三)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及上级企业、市国资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反映,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门市市府办关于修订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的通知》《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厦门市国资委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1.控告检举的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控告检举内容:

1)不依法履职;

2)违反行政纪律;

3)违反廉政纪律;

4)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2)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举报。

4.主要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二)检举控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经济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1.投诉内容:反映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八项规定”;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滥用职权,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及关系户搞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

三、对国资国企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提出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体内容:

 1、对市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市国资委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3、对市国资委作出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建议;

 4、对本市范围内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等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定途径:由信访渠道受理后转由相关处室或企业办理。

(四)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等。

、不属于市国资委职责范围的投诉请求

市国资委是厦门市人民政府特设机构,主要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法定途径处理投诉请求的权利,因此对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不受理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反映劳动人事关系、劳动保障、经济纠纷、医疗纠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征地拆迁、民政事务、行政执法等涉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涉法涉诉、行政复议的问题。

(二)法定途径: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急部门、质监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等发布的各部门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有关规定处理;依法依规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

(三)主要法律依据:国家、省、市及有关政府公共管理职能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