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市直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4/13 16:00:23   您是第位阅读者)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厦委办发〔2020〕4号),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出发,通盘考虑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调整和职能完善,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结合我市实际,就市直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提出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厦委办发〔2020〕4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市属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市纪委监委向市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市属高职高专院校纪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32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解读

1.明确市直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设置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企业纪委合署办公,撤销企业内设监察部门。纪委(监察专员办)下设综合室、纪检监察室,为市直管国有企业中层正职部门。综合室负责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人选由企业党委提名,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会同市国资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任免。

2.明确市直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纪委(监察专员办)专职干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6人,具体可综合考虑本单位监督对象、组织架构、经营规模等因素,统筹谋划、精心设计、合理组配。

3.明确相关工作。市直管国有企业应向市纪委监委和市国资委党委报送本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市直管国有企业要把好新进人员政治关、能力关、廉洁关,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原则上第一学历在全日制本科及以上。3月31日前,完成监察专员办机构设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