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9/16 08:51:45   您是第位阅读者)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背景下对深化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关于投资管理的职责,促进投资管理制度与授权管理的有机衔接,切实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责任,结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及当前投资监管实际,对2017年印发的《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新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厦委发〔2019〕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9〕318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解读

  本次修订的《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九条。各章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明确了市国资委投资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监管职责,以及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规定所出资企业应当制订投资管理制度以及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监管职责,依照出资关系,进一步落实股东管理责任,对投资活动实施分层管理,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报告管理(事前报告、事后报告)。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规定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备市国资委,其中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的同时,向市国资委上报经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报告,原则上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比例上限为10%,确需超过的,经所出资企业决策后报备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除授权外应报送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企业单一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达到所出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以上(含)的投资项目及企业认为特别重大或敏感的投资项目须实行事前报告管理(含市国资委已授权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书面报备市国资委。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并将季度完成情况报市国资委。当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应对,市国资委对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规定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报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含非主业投资完成情况;所出资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市国资委适时组织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专项监督检查并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强化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

  第七章责任追究。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和追责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规定新《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各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