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企〔2026〕60号

内部

 

 

 

 

厦国资202660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所出资企业:

《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外部董事

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所出资企业外部董事作用,促进外部董事依法、规范、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选聘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外部董事。

第三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全面评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价结果与奖惩聘用相挂钩原则。

第四条  外部董事评价以日常评价为基础,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对专职外部董事和市属国有企业现职市管领导人员担任的兼职外部董事行任期评价。

评价内容重点包括评价外部董事的政治素、专业能力、履职成效、行为操守情况评价要点见附件,权重分别为20%、20% 、40% 、20%。

  市国资委委托厦门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本公司”)作为所出资企业外部董事日常服务管理单位。

  市国资委成立外部董事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外部董事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组长由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年度考核评价

  年度考核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年度考核方案。

(二)外部董事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三)外部董事任职企业及国有资本公司整理汇总外部董事履职台账资料,根据需要外部董事履职情况作出相应说明,做好考核评价其他准备工作   

(四)外部董事任职企业组织开展企业内部测评并反馈测评结果。

(五)市国资委组织实施考核评价。一般采取出资人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进行,同时结合外部董事日常评价、外部董事述职等方式,全面、深入掌握外部董事履职情况。

(六)形成初步评价意见。外部董事考核小组综合多维度测评结果等各方面情况,形成初步评价意见,提出评价结果建议。

(七)审定评价意见。市国资委党委会审定外部董事评价意见和评价结果。

(八)反馈考核结果。考核评价意见及考核结果书面反馈外部董事本人及任职企业董事会。

  日常评价。国有资本公司协助收集整理外部董事定期工作报告、季度经营分析报告、专题调研报告、临时性工作报告、考勤情况等资料。所出资企业建立外部董事履职情况台账,详实记录外部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表决结果、开展调研、与有关方面沟通、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等方面工作情况。相关台账资料作为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按季度汇总并将外部董事季度经营分析报告、专项报告、定期报告、临时性工作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资料报送委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

(二)在开展出资人测评前,统计梳理外部董事年度参会、投票表决、发表意见建议等履职情况,形成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表,连同外部董事工作总结等资料同步报送委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

  外部董事述职。专职外部董事进行现场述职,对其年度履职情况、工作成效、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报告,委领导、外部董事考核小组成员参加现场述职评议。市属国有企业现职市管领导人员担任的兼职外部董事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条  个别谈话。外部董事考核小组与企业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  资料查阅。调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履职情况台账、调研报告等资料

第十  多维度测评。

(一)企业内部测评。外部董事任职企业的其他董事、党委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支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对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进行测评。

(二)出资人测评。委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采取会商方式对外部董事进行测评。综合外部董事日常履职、定期工作报告、述职报告、会议述职等情况对外部董事进行测评打分,综合形成出资人测评得分。

(三)加权计算测评得分。外部董事测评中,企业内部测评(任职多家企业的外部董事按各企业测评得分取算术平均值)、出资人测评分别占30%和70%权重。根据每个测评指标的得分、权重和各测评主体的权重,综合计算测评得分。

第十 形成考核评价初步意见。国资委相关处室综合分析各方面数据、资料、意见,形成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初步意见。外部董事在多家企业任职的,应当综合其在不同企业的履职情况,形成考核评价初步意见。  

第十  提出考核评价结果建议。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专职外部董事市属国有企业现职市管领导人员担任的兼职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等次建议:

1.优秀:测评得分≥90分,且在所有≥90分的外部董事中按得分排序位列前40-60%;

2.良好:测评得分≥90分,排序未进入前40-60%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不含)之间;

3.基本称职:测评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间;

4.不称职:测评得分<60分。

(二)其他兼职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等次建议:

1.优秀:测评得分≥90分

2.良好:测评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不含)之间;

3.基本称职:测评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间;

4.不称职:测评得分<60分。

第十  反馈考核结果。年度考核评价意见及考核结果向外部董事本人、任职企业董事会反馈。外部董事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其收到反馈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国资委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十六  外部董事履职有下列情形的,经综合分析研判后,年度评价结果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三)对董事会违规决策或者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本人表决时投赞成票或者未表明异议投弃权票的,但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容错的除外;

(四)在董事会决策中不担当、不作为,消极行使表决权,无充分理由多次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报告、未及时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异常情况, 或者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以外,履职时间或者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未达到规定的;

(七)经有权部门查实,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出现应问责追责情形的

(八)其他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的情形。

第三章 任期考核评价

十七  专职外部董事和市属国有企业现职市管领导人员担任的兼职外部董事任期考核评价一般以三年为考期,任期评价周期原则上与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周期相一致

任期考核一般与任期届满当年的年度考核工作同时开展。

十八  专职外部董事和市属国有企业现职市管领导人员担任的兼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十九  外部董事任期考核评价测评得分,采取以任期内的年度考核测评得分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具体评分方法如下:

参加过三次年度考核的,任期考核测评分数依次按前后三次年度考核测评得分的30%、30%、40%的权重加权计算。

参加过两次年度考核的,任期考核测评分数依次按前后两次年度考核得分的40%和60%的权重加权计算。

只参加过次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测评得分即为任期考核测评得分。

第二十条 根据外部董事任期考核评价测评得分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1.优秀:测评得分≥90分,且在所有≥90分的外部董事中按得分排序位列前40-60%

2.良好:测评得分≥90分,但排序未进入前40-60%的,或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不含)之间;

3.基本称职:测评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间;

4.不称职:测评得分<60分。

第二十 任期内有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任期评价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在任期考核时发现外部董事有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任期评价结果经综合分析后,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二十 外部董事考核小组根据任期内各年度评价情况,经综合分析,形成考核评价初步意见,提交国资委党委会研究审定。

二十 反馈任期考核结果。向外部董事本人、任职企业董事会反馈任期考核评价意见及考核结果。外部董事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其收到反馈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国资委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结果运用

二十 外部董事评价结果作为外部董事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给予肯定和鼓励;对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采取约谈等方式指出外部董事本人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予以解聘;任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经认定确实不能胜任的,予以解聘。

外部董事评价结果与其薪酬激励或工作补贴相挂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职外部董事和市属国有企业现职市管领导人员担任的兼职外部董事的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交流、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十  所出资企业外部董事履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外部董事表决时投赞成票的;

(二)外部董事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重大损失、重大经营风险等涉及国有资产安全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损害国家、出资人或者企业利益的;

(四)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任职企业的馈赠以及报酬、津贴和福利待遇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十  外部董事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退还不正当经济利益,酌情扣减津补贴(薪酬)以及承担其他相应经济赔偿等;

(二)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解聘(免职)等;

(三)建立外部董事职业禁入制度,外部董事因违规违纪违法被免职的,终身不得担任所出资企业外部董事;

(四)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七  对于董事会违反规定决策或者经认定董事会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应予追究责任的,外部董事已经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报告,或者在决策时投反对票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二十八  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应组成调查组,对外部董事涉嫌责任追究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项发生的原因、损失及影响,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应当按照容错机制的有关要求,把外部董事失职渎职、消极无为等主观因素,与改革创新、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决策失误予以区分

二十九  外部董事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处理决定送达外部董事本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市国资委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成立复核小组,结合调查证据、处理依据等重新核查,形成复核结论并书面反馈申请人。复核结论为最终决定。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十  外部董事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及时调整或者解聘,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十  通过巡视、审计、巡察、监督检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外部董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企业章程的行为在以前任期内存在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需要调整年度或者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的,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应当追究责任或进行责任追溯。

第三十 对外部董事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已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三  外部董事因岗位变动、到龄退休、因故解聘,或经市国资委批准离职的,其年度考核及任期考核原则上均与其他外部董事同步开展。

外部董事(含退休离岗的)任职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参与年度考核,任职时间不足1年的不参与任期考核。若不存在本办法第十六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不参与考核的外部董事考核等次确定为“良好”。

三十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考核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附件

 

外部董事评价要点

测评

指标

评价要点

得分

1-10分)

政治素养

20%

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站稳出资人立场,准确领会、认真落实出资人意图,自觉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利益、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参加外部董事党支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组织活

 

专业能力

20%

自觉加强专业能力建设,主动学习国资监管政策,持续充实丰富相关专业知识,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研究产业、行业、企业,不断提高决策判断能力、风险识别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注重就企业改革发展以及董事会建设等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促进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公司治理能力。认真参加国资委等有关机构(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外部董事党支部组织的业务研讨,注重发挥专业特长开展有关课题研究,乐于分享履职经验

 

履职成效

40%

树立和践行正确的业绩观,聚焦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权履职,自觉加强调查研究,敢于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决策意见,不存在过度避险心理、从众决策问题。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主动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推动董事会决议有效落实。注重加强与国资委的沟通,认真履行报告工作职责。未出现错误或者消极行使表决权、无充分理由多次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准确把握外部董事职责定位,专心投入外部董事工作,按规定报送工作报告经营分析报告、课题调研及其他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和情况有重要价值提出的建议得到采纳并取得突出成效

 

行为操守

20%

认真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出席董事会及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次数不低于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任职企业规章制度履职,不超越职权范围干预或者指挥属于经理层的事务。严守党章党规党纪,严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与任职企业保持“亲”“清”关系。持以管企业领导人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兼职,出国(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以及专职外部董事请休假、外出报告等制度规定,按期、如实回复组织函询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4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