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资企〔2025〕9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市国资委对原《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5年版)
3.“三非”(非主业、非控股、非境内)投资项目申报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
附件1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者购置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股权投资是指企业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以厦门市发展战略为引领,按照厦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完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层分类监管。监督检查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抽取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务国家和厦门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科学控制投资规模,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对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配合市国资委监督检查。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根据子企业情况,指导其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具体规定。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及调整;
(六)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和论证;
(七)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八)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九)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十)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十一)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市国资委建立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互通。要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全级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的动态监控和穿透式监管,并及时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履行监管职责,依照出资关系,进一步落实股东管理责任,对投资活动实施分层管理:
(一)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实施管理。
(二)所出资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监管要求规范本企业及其子企业投资管理程序,明确规定投资管理层级和权限。严控新增法人层级,5级(含)以上企业原则上不新设子企业,4级、5级企业新设子企业须由所出资企业审批。开展新设法人、重组并购等行为,原则上不增加企业最长法人层级。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级,所出资企业最长管理层级应控制在4级(含)以内,管理层级处于4级的企业不再对外投资。对暂时无法实现层级控制目标的所出资企业,其5级以上子企业确须作为投资主体的,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相关所出资企业须建立专门监管制度,对上述子企业实行穿透式精准监管,确保管理到位、风险可控。
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决策项目时,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管理、报告管理(事前报告、事后报告)。
出资人审核把关指投资项目在所出资企业履行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由市国资委对投资项目审核把关,相应程序履行完毕后项目方可启动实施,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等敏感信息的投资项目,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有关文件中明确该项目在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实施。
事前报告指投资项目在所出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同等机构)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在董事会决策前,所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进行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书面反馈建议后,所出资企业提请董事会决策,启动实施项目或终止项目推进。按照本办法需报出资人审核把关的投资项目,在事前报告后仍须按照规定在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后履行相应程序。
事后报告指所出资企业于投资项目履行完审核决策程序后,根据本办法或其他制度规定,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项目主要情况及决策有关事项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厦门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和一般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履行事前报告程序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市国资委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给予授权放权;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投资管控能力强的其他所出资企业,经评估后给予投资管理授权放权。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决策文件、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建档保存备查。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企业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并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文档。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总体情况;
(二)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三)投资规模、结构和业务板块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金额、实施主体、资金构成等;
(六)投资能力分析及风险控制;
(七)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计划。
计划开展境外投资的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的同时,向市国资委上报经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报告,原则上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比例上限为10%,确需超过的,经所出资企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非主业投资比例报告应包括:非主业投资规模、投资方向、投资目的及项目必要性;非主业投资能力及风险控制;非主业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议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市国资委确认的所出资企业主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并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八条 列入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所出资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请示,并附《投资项目申报表》;
(二)所出资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相关报告应包括对投资目标、市场、行业、业务、投资价值、风险防控、法律意见、止损情况与退出可能等全过程分析);
(四)涉及资产评估的,还应包括已履行完相应程序的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
(五)投资主体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未完成审计的,提供前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上月份的财务报表;或近一年度内的专项审计报告,下同);
(六)涉及并购业务的,还应包括并购方案、并购标的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涉及境外投资的,还应包括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八)涉及的投资项目融资方案;
(九)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在收齐合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反馈书面意见。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可以再延长15个工作日。需转报市政府批准的则按规定转报市政府。
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在未获市国资委书面意见前,企业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九条 列入《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单一项目投资总额达到所出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以上(含)的投资项目,以及列入《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并购监督管理办法》事前报告范围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向市国资委进行事前报告,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所出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同等机构)动议形成(决定启动投资行为)前,所出资企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投资意向和计划;
(二)所出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同等机构)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在董事会决策前,所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进行书面报告;
(三)市国资委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反馈书面建议;
(四)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建议作出书面回复,按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决策,启动实施项目或终止项目推进。
所出资企业书面报告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所出资企业有关决议、项目立项等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初步结果)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主体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涉及并购业务的,并购方案和并购标的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的内容,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书面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修改更新。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投资计划调整涉及的下列情况实行分类受理:
(一)调整后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不超过30%,且列入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未作调整的,在符合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及时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修改更新,并在年度计划调整中统一修改后备案。
(二)调整后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超过30%,或列入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所出资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重新履行年度投资计划备案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对已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在企业有权决策机构提出应对措施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企业因投资项目发生变化需要再决策时,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在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修改更新。对于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调整,问题重大的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问题重大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审核金额的20%,或投资额变化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故等;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
(五)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六)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七)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发生战争、动乱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
(八)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季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正在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所出资企业提示,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的提示进行整改完善。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年度1月31日前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同时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非主业和非境内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完成情况;
(五)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六)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附送企业投资项目情况明细表(包括所有投资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额、持股比例、净利润等相关指标)。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选取的后评价项目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结果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且项目已投入正常运行时间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在投资完成后36个月内或收到市国资委后评价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适时组织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专项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后评价结果纳入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通过监督检查和后评价,总结经验指导后续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禁止超越财务承受能力或降低企业偿债能力的举债投资。纳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
第三十条 企业对境外投资应审慎决策,加强与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合作,重点关注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与境内差异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方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并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降低投资风险。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厦府办〔2018〕22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所出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依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参与基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同时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由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市国资委印发的《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厦国资企〔2021〕20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25年版)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六)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七)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
(八)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5年期中国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内投资项目。
(九)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10年期国债利率或低于5年期中国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十)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业务无关且属于高风险领域的股票、基金、黄金、外汇以及投机性金融衍生品交易等的投资项目。
(十一)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不含承担上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专项任务的投资项目)。
(十二)新开展与企业主业关联度不高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投资项目。
(十三)与项目合作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项目。
(十四)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的投资项目。
(十五)单项投资额大于所出资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40%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六)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投资项目。
(十七)与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目录内的外国实体合作的有关投资项目。
二、一般监管类
(一)企业境内非主业控股投资项目、境内主业非控股投资项目、境内非主业非控股投资项目,不含:
1.上市公司及其子企业中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且不超过1亿元(含)人民币的投资项目;
2.参股由国有资本(不限于本市国有资本)实际控制的主业投资项目;
3.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新兴产业投资平台公司、创业投资平台公司、基金公司和金融企业累计对外投资(含当次拟新增的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投资项目;
4.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境内非控股的主业投资项目、年度非主业投资控制比例范围内的境内控股投资项目。
(二)列入以下范围的境外投资项目:
1.主业投资项目,不含上市公司及其子企业中不超过1亿元(含)人民币的投资项目。
2.上市公司及其子企业中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且不超过1亿元(含)人民币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内部员工持股的境内外投资项目。
三、特别监管类
(一)列入以下范围的境内投资项目:
1.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90%的非主业控股投资项目、主业非控股投资项目、非主业非控股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二)列入以下范围的境外投资项目:
1.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90%的投资项目;
2.投资额在3亿美元(含)以上的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3.非主业投资项目,不含上市公司及其子企业中不超过1亿元(含)人民币的投资项目。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附件3
“三非”(非主业、非控股、非境内)
投资项目申报表
项目投资企业(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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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企业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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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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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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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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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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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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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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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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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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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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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次企业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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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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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 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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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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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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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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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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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式 |
1.新设企业£;2.增资入股£;3.股权收购£; 4.新设基金£;5.基金扩募阶段增资£; 6.受让现有基金份额£;7.固定资产投资£;8.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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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1.非主业投资£ 2.非境内投资£ 3.非控股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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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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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额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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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企业 投资额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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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企业 占股权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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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投资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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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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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来源 |
1.自有资金 2.贷款 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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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决策通过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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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方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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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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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①企业名称:填写项目投资企业全称。②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三项以项目投资企业(本部)近期财务报表数填列。③上一级次企业:填写项目投资企业的上一级次企业全称。④项目总投资额:属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的,以计划总投资金额填列;属长期股权投资的,以合作各方应认缴的资本金总额、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协议收购价填列。⑤项目投资企业投资额:属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的,以项目投资企业计划投资金额填列;属长期股权投资的,以项目投资企业应认缴的资本金、认购的股本或协议收购价填列。⑥项目合作方:仅合资合作项目填列。
抄送:有关集体企业、各区国资监管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