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
厦国资企〔2025〕31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
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所监管企业: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监管的其他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主责指企业的战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批复的组建方案等确定。
第四条 企业业务划分为主业、拟培育主业和非主业三类。
(一)主业。指企业按照主责开展的核心业务,体现企业核心功能,持续发展能力较强,能够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
(二)拟培育主业。指与主业所处行业有相关性,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有一定发展基础,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作为主业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或者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明确要求企业重点发展的业务。
(三)非主业。指除主业和拟培育主业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经确认的主责主业是企业编制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主责主业管理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对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对企业主责主业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监督管理体系,明确企业主责主业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厘清主责功能和主业标准,组织核定企业主责主业,对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管及动态调整。
(三)与企业主责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八条 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主责主业管理体系,指导所属各级企业加强主责主业管理。
(二)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申请。
(三)开展主责主业动态监测评估,及时优化调整产业发展安排,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对存量业务实施专业化整合,按规定清理退出不符合
战略导向且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业务,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五)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主责主业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主责主业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统一。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核定标准
第十条 企业主业核定原则:
(一)坚持聚焦核心功能。企业主业应当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自身功能定位,全面践行使命担当,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企业主业应当聚焦核心业务和资源优势,推动国有资本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着力发展实体经济,突出质量效益和价值创造导向,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提升管理效能。企业主业应当坚决贯彻落实市国有经济发展规划部署,强化与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相衔接,坚持立足功能定位与分类,不断提升科学管理水平。
(四)坚持实施动态管理。企业主业应当充分体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尊重历史沿革和企业发展实际,根据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和产业发展情况,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除已核定的主业外,新增主业依据企业功能定位评估,单项业务资产、收入或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至少一项近三年平均值占企业总量原则上不低于20%;或已形成较大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
第十二条 拟培育主业在投资上视同主业管理,应在企业五年发展规划中明确培育期和任务目标。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列为拟培育主业,拟培育主业原则上不重复布局其他企业的主业,确需布局的,应与其他企业的主业形成差异化布局,避免低水平同质竞争。
第十三条 企业主业原则上不超过4个,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业不超过5个;拟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拟培育主业不超过3个。
第十四条 主业及拟培育主业名称应当结合现有主业表述,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以及产业组织形态、产业规模经济性等因素,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名称,适当归类。
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属于承担全市重大战略布局任务、标志性产业链建设的阶段性、功能性业务或项目,但无法纳入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目录的,列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进行管理,在投资上视同主业管理。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主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批复的组建方案等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核定和调整程序:
(一)预申报。企业根据主责要求,结合发展规划和发展实际进行研究论证,提出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和调整建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送市国资委初审。
(二)初审。市国资委组织开展研究论证,与企业充分沟通,于3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初审意见。
(三)正式申报。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意见修改完善,履行决策程序后报送市国资委。
(四)审核批准。市国资委按程序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企业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关于申请核定或调整的请示。提出主业、拟培育主业具体建议并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情况及竞争优劣势分析、各产业五年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拟培育主业应当明确培育期。新组建(重组)的企业或者因主责调整新增加主业的企业应当明确达到主业经营指标要求的过渡期。
(二)市委、市政府批复的公司组建方案、相关决策部署、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责任以及改革发展等文件资料。
(三)本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四)本企业业务分类情况。
(五)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主责体现企业战略定位、核心功能和长期发展方向,经核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企业主业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个规划期,即在五年规划期内保持稳定。拟培育主业培育期3-5年。新组建(重组)的企业应在正式成立后确定主责,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确定主业和拟培育主业。
第二十一条 因主责调整变动或发生重大产业变革、重大技术创新、重大资产(股权)划转、重要资源整合等特殊情况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开展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对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的6个月内研究,并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和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企业拟培育主业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达到主业核定标准的,可申请调整为主业;培育期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培育期内培育能力不足或者不再具备培育条件的,企业应当重新进行论证研究,提出继续培育或者调整退出的建议,报市国资委审批。非主业达到条件的可申请调整为拟培育主业,拟退出的主业和不再培育的产业可申请调整为非主业,原则上主业、拟培育主业总数保持不变。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需要以及企业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市国资委按程序对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监督管理体系,以企业承担的职责使命确定主业,围绕主责主业审核企业规划,根据企业规划明确投资管控方向,以投资管控促进布局优化调整,以布局优化调整要求为依据动态调整企业主业。同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法律合规、产权管理、综合改革、资本运营、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职能作用形成全链条监管合力,加强日常监管,共同促进企业优化布局结构聚焦主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结合企业规划年度执行情况,对主业和拟培育主业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随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一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国资监管要求不定期开展专项评估。市国资委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企业主业和拟培育主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督促企业及时调整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风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建立健全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规范主业申报、调整的内部决策和管理程序,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防范偏离主业经营投资风险;对于违反主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由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城镇集体企业、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现行制度中有关企业主业(含视同主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印发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