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资资本〔2025〕35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债券
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所监管企业: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企业债券发行,促进企业依法科学决策,防范企业债务风险,利用债券融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第三条 市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主业实业发展。市属企业结合主业实业发展需要制定债券发行计划,保障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助力厦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二)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管控市属企业整体资产负债水平和集团公司债券发行,市属企业依法依规决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加强对债券发行规模大、债券违约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管。
(三)强化债券全流程管控。加强制度建设、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债券发行事前审核、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等全过程管理,健全完善债券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切实提高管控水平,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建立健全市属企业债券发行监管体系,审核批准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动市属企业强化债券全流程管控,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对市属企业债券发行违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市属企业是债券发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发行管理原则。
(二)工作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债券发行主体管理要求。
(四)存量债券管理措施。
(五)债券风险防控措施。
(六)违规责任追究。
市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应当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 债券发行计划管理
第六条 市属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实行报备管理。市属企业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综合考虑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融资成本、债券期限结构优化目标等因素,确定集团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市属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存量债券情况、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包括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净融资额、中长期债券发行总额、权益类债券发行总额)、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偿付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 市属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备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一)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告,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券余额;本年度拟发行债券总额,募集资金主要用途及效益预测;债券发行金额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资金来源安排;债券发行计划纳入年度预算情况;风险防控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等。
(二)市属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
(三)董事会决策文件。
(四)其他必要文件。
第八条 市属企业在报备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时,应当一并报送所属各级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市属企业当年无债券发行计划的,应当汇总所属各级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与市属企业沟通反馈意见,必要时要求市属企业根据意见调整债券发行计划。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应在向市国资委申请债券注册发行时说明发行额度是否在年度计划范围内。超计划发行或计划外发行,需专项论证必要性及风险应对预案。
第三章 债券发行决策与审批
第十条 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发行债券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其债券发行由市国资委依照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市属企业重点管控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量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债券发行事项。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子企业行业领域、财务指标、资产负债水平、信用评级、风险防控等基本条件,审慎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申请债券发行应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材料:
(一)债券发行的请示。
(二)债券发行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意见。
(五)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三个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六)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国资监管方向。
(二)是否偏离企业主业及年度计划(超计划需重点论证)。
(三)发行后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警戒线。
(四)融资结构是否合理。
(五)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备(含兑付预案)。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的市属企业债券发行。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在收到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后,对相关材料齐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债券发行的决定或出具意见。对超计划发行或高风险企业债券,可组织相关评审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时限相应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在收到市国资委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后,应按规定适时向债券发行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债券发行申请,并及时将是否获得同意注册或核准等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四章 债券全流程管控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年度投资计划、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经营现金流、融资成本、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结构,以及债券品种和债券期限,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防范短期债券滚动接续可能产生的风险,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占比,防止短债长投、兑付期限过度集中等问题,逐步形成债券期限合理、融资成本最优的债券融资结构。市属企业原则上保持债券余额占有息负债的比例不超过50%(以合并财务报表口径核算),在落实好风险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根据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和本企业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功能职责等情况,可以适当放宽上述目标要求。属于第十五条中严格管控范围的企业,原则上债券余额占有息负债的比例不超过30%(以合并财务报表口径核算)。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积极利用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债券品种创新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乡村振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品种,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绿色低碳产业,有效服务国家和我市重大战略。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选聘债券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提高债券发行效率,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科学论证发行永续债等权益类债券的必要性,充分考虑永续债对企业融资成本、偿债能力、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严格按相关规定控制永续债占企业净资产比重等指标,合理控制永续债规模,遏制过度发行永续债、虚假降杠杆行为,强化隐性债务风险管控。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研判,结合境外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和良好国际信用评级,探索多市场、多币种发行境外债券,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境外债券风险防控机制,积极主动应对相关风险挑战,对于到期债券提前做好还款预案和相关资金安排,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统筹做好境外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和债券兑付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债券存续期内,市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在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回报率一般应当高于资金成本。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国资委资本运营系统逐笔填报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及兑付情况,并及时更新次月到期债券的兑付资金安排。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投资者关系和市场形象。对存量债券要提前做好兑付资金安排,提前三个月以上明确资金来源,提前一个月以上落实偿付资金。健全风险识别机制,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稳妥处置违约风险,对确有兑付困难的企业,要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对于可能发生债券违约风险事件的应当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第五章 监督追责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将市属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列入监督检查范围,采取日常监测、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市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评估。对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市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发生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备程序、发现债券违约风险隐瞒不报和未按规定处置债券违约风险等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市国资委将按照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等规定执行。市属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发行境外债券,应同时遵守外债发行相关规定。市属企业为所属子企业或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担保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由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厦国资产〔2009〕3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属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
附件
市属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
集团名称: 20 年度 金额单位: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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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主体名称 |
上年末 债券余额 |
本年度带息负债预算金额 |
本年度债券计划发行额 |
发债主体评级 |
产权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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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本年度短期债券净增加额 |
2.本年度中长期债券计划发行额 |
3.本年度权益类债券计划发行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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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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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企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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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企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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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企业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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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企业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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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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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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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按照办法要求,如集团公司当年有债券发行计划,请一并填写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如集团公司当年无债券发行计划,请汇总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抄送:各区国资监管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