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有关集体企业:
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专项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对市属国有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五)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市国资委成立由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市国资委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市属国有企业依据市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责任风险程度分为A、B两类:
A类:主业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制造、冶金、燃气等企业;
B类:主业从事园区服务、金融投资、文化旅游、商业管理、信息软件等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市属国有企业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市属国有企业应明确1名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四)市属国有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A类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子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B类企业集团总部可以参照配备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参照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
安全生产总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配合分管负责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参与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
(三)负责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四)负责监督集团总部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六)协助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处理。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A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B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可以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考核巡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奖励、晋升机制,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逐步建立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以及运行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对控股但不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市属国有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市属国有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学习借鉴和推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方法等,与企业具体实际和企业优秀文化相结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管控,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率先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导则,建立一支企业内部文化水平高、专业能力强、技术过硬的标准化技术骨干队伍,促进企业标准化提升并长效运行。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员工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判预防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企业内网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同时通过智慧国资平台报送市国资委。
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的论证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国家和行业未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保证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或者资金投入情况与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年度自评报告同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市属国有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智能化、信息数据化,提升市属国有企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安全研发费用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回。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及材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坚持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重,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支撑团队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和技术支持。应当建立以安全生产专家为主体的常态化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制度,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按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开展责任书交底,并进行过程指导、督促,年终对职责履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作业过程中,各级人员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考核和事故考核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沟通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规范员工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员工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执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行业要求,鼓励高标准、高要求。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聚焦主业领域实施精准管控,重点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严控建筑施工、园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安全风险,强化深基坑、高空作业等关键环节管控;
(二)保障港口、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安全运营,完善大客流应急处置机制;
(三)加强燃气输配、供排水管网、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巡检维护,落实防泄漏防爆措施;
(四)强化供应链仓储物流、食品加工储运安全监管,规范危化品、特种设备管理;
(五)严格旅游景区安全管控,健全客流监测预警和涉水区域防护设施;
(六)加强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出租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动态整治通道堵塞、设施缺损隐患;
(七)健全防汛防台体系,重点强化雨水管网疏通、低洼地带排涝及边坡灾害防治。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并购重组企业安全管理,并购重组前要结合业务类型开展相应安全生产尽职调查,并购重组后要加强安全监管,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员调整及时到位,企业文化尽快融合,管理制度无缝衔接。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含承租方,下同)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承包商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制度和统一管理标准,树立安全生产“等同化”管理理念。规范承包商“准入、选择、使用、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加强对承包商安全培训、安全活动、班组建设、监督考核、制度标准、现场作业、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安监、合规、人力、财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健全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市域外、境外单位安全生产的统筹管理,制定市域外、境外单位发展规划时同步考虑安全生产,将市域外、境外单位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市域外、境外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应急管理工作。市域外、境外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第一时间按规定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集团本部应当同时按以下要求报告市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企业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市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到市国资委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二)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企业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市国资委,报告到市国资委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属国有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影响较大的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市属国有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在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市属国有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等相关方时,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五)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应当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报告;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爆炸等其他事件,应当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将事故经过、善后处置、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送市国资委。按半年度、年度对本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修订情况及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重要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四十条 建立约谈通报制度。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会同应急管理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予通报。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6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在市国资委安全生产考核中评为“不合格”等级或被“一票否决”的。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会同应急管理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分管业务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总监进行约谈,并在国资系统范围内通报。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超过48小时的;
3.被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未落实市政府、市国资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或存在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委会同应急管理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隐患报告制度,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员工主动发现事故隐患,对报告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
第四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事故分析、安全风险提示等工作机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共同吸取事故教训。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深刻吸取企业内部及同行业、领域的事故教训,开展重轻伤事故、未遂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市国资委视情况,在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考核中给予扣分或下调评价等级处理。有关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对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对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及具体责任人等实施考核惩戒。
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下调评价等级处理。
(一)A类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
(二)B类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
(三)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
(四)以上情节严重的,可直接降级至最末等级。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达不到降级标准的,按照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予以扣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市属国有企业或者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有关责任人员参加该考核年度市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国资委监管的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起施行。
厦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名单
A类企业
1.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2.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4.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5.厦门夏商集团有限公司
6.厦门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7.厦门轻工集团有限公司
8.厦门安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厦门轨道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厦门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11.厦门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12.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13.厦门特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4.厦门市法拉发展有限公司
B类企业
1.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2.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
3.厦门市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4.厦门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5.厦门市二轻集体企业联社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