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国资产业〔2024〕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国资办、财政局,各市属国有企业、市级集体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福建省国资委《福建省国有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国资考评〔2020〕154号),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0日
厦门市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福建省实施办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商务招待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福建省国资委《福建省国有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国资考评〔2020〕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商务招待(以下简称商务接待)是指国有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商务接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其中集团总部指集团一级总部。
第四条 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应遵循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廉洁节俭、规范透明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招待活动主要包括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等活动。
第二章 商务宴请
第六条 商务接待可安排商务宴请1次。开展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原则上安排在国有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不得安排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
第七条 国有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不得提供高档香烟和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超过500元。国有企业应在本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根据地区差别、接待对象和商务活动实际情况,分档制定标准,并按照标准执行。
第八条 国有企业之间应从严把握,本市国有企业之间不得进行商务宴请,同城不安排用餐。
第九条 商务接待活动中多次用餐的,除商务宴请外可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次人均不得超过150元(含酒水)。
第十条 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陪餐人数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商务接待活动中,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安排简餐,简餐每次人均不得超过100元。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三章 接待用车和住宿
第十二条 接待用车是指为接待对象便利出行提供的车辆保障服务。
第十三条 接待用车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调配、规范用车,原则上使用本企业商务接待专用车辆,确有需要可以租用社会车辆进行保障,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四条 商务接待确需安排住宿的,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一般均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对特别重要的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国有企业应在本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制定商务接待住宿费用标准,并按照标准执行。
第四章 纪念品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因商务招待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单次商务接待只能赠送纪念品一次。
第十六条 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
第五章 预算和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商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预算总额,加强预算硬约束。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商务宴请应当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宴请清单内容应包括招待对象、陪餐人员、费用明细等情况,如实反映招待对象、招待费用等情况。不提供宴请清单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原则上应当遵循“无公函不接待”,公函类型可包括客商来函(含电子邮件、电话记录)、邀请函、上级机关接待通知等,也可由接待单位出具邀请函或由工作人员制作电话记录后按程序报批。
商务招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本条第一款所列接待依据材料、商务招待审批单、商务招待清单和财务票据等。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得报销。不得多单并为一单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
第六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是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和完善本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督促各级所属企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企业应指定商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商务接待活动的统筹安排和接待费用的审核控制。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商务接待审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无实质性业务往来人员不接待的管理原则,填写商务接待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商务接待审批单样表见附件1。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电话、信息、邮件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商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商务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商务接待清单样表见附件2。如商务接待活动涉及重大商务谈判等秘密事项的,清单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要根据商务活动内容和接待对象情况,在控制标准内,本着厉行节约原则,分级分档确定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及其他商务招待活动的标准,不得简单就高或一刀切,避免上下一般粗。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接待应当符合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开展商务招待活动严禁变相旅游,确需参观本地景点或观看本地特色演出的,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
第二十八条 对商务招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特殊情况,企业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原则上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二十九条 开展商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及时结算。不得将商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严禁超标准接待后拆单报销。
第三十条 对重大竣工交接、营销活动及在国(境)外发生的商务接待活动,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国(境)内外实际情况,在本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管理方式和相关标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除商务接待之外的其他业务接待视同为公务接待,按照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切实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监督。要发挥企业审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商务招待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
第三十四条 商务招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增加商务招待活动内容;
(二)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
(三)虚报来访人数、天数等,套取接待经费;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经费;
(五)报销因私接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六)向所出资企业等摊派或转嫁接待费用;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项具体标准和操作规范。其中集团总部商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其他各级子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报上级企业备案。国有企业管理的“僵尸企业”及其他停产停业的企业不得按照本规定执行。市级集体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国资委、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商务接待审批单(样表)
2.商务接待清单(样表)
附件1
商务接待审批单(样表)
申请日期:
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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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 |
(含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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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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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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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安排 |
时间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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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宴请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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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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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餐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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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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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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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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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纪念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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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总额 |
元。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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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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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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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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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商务接待清单(样表)
申请日期:
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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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 |
(含接待对象人数和主要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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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含接待对象中联系人的单位、姓名、职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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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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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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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安排 |
时间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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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宴请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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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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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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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餐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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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计(含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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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明细 |
(含酒水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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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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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简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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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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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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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纪念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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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费总计 |
元。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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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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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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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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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