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厦门市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1 15:31
字号: 分享:
  

 

 

 

厦国资党委2022〕102

 

 

中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厦门市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港务控股集团党委相关集体企业党委、火炬管委会、各区国资监管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厦门市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22722

 

 

关于进一步完善厦门市国有企业“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厦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和全市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关于完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闽国资党委202197号),以及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等有关要求,指导企业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厘清“三重一大”决策权限,规范决策流程,强化执行监督,现就进一步完善厦门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及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提升企业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全方位推动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超越,为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国资国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法人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法人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2.坚持会议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经营班子会)等会议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或班子成员会签等方式作出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3.坚持依法依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规党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遵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进行,保证决策合规合纪合法。

4.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表决、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三)“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以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应当按照中办发﹝2010﹞17号文件的规定,并与《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中办发﹝2021﹞20号)等有关规定相衔接,主要包括党委直接研究决定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决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

(四)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细化具体“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明确“三重一大”事项与日常一般性事项、董事会授权事项与未授权事项的边界划分标准。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权限

(五)企业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依照规定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的“三重一大”事项。

(六)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或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股东会或市国资委决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层比照董事会有关要求,决定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

(七)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直接研究决定不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日常一般性事项,根据董事会授权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八)如确有需要,董事会可以将部分决策事项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董事会应当按照“授权不授责”原则规范授权,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其范围,建立授权管理制度,制定具体授权决策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后实施。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股东会或市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未经股东会或市国资委允许不得转授权。授权决策事项,如出现追责问责情形,除被授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外,董事会及同意授权的董事并不因授权而免除应承担的责任。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基本决策程序

(九)“三重一大”事项建议方案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及合法合规审查程序。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从动议酝酿阶段就参与企业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聘请有关机构或专家进行技术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形成专题报告以供决策研究。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经过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以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会议决策事项应当在充分吸收各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完整的建议方案及决策参考资料,提前送达所有参与决策人员,确保在会议决策前有充足的研究沟通时间。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如出现较大分歧的,一般应当暂缓上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十)决策会议应当严格遵守集体研究讨论要求,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会议决策多个事项时,应实行一事一议,逐项研究讨论。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十)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最后结论以及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议记录要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会议讨论发言情况,尤其是不同意见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签发。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研究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其他会议。

(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时重点研判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形成意见,不等同前置决定,不能代替其他治理主体决定。

(十)董事会会议前应当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形成的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如对建议方案出现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上会。董事会会议审议时重点研判决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与出资人要求的一致性、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契合性、风险与收益的综合平衡性等。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本企业其他党员要按党委会议形成的意见发表意见。

(十)未设董事会的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总经理办公会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决策程序。党委书记、总经理分设的,两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充分沟通,形成共识后再提交委会议研究讨论。经反复沟通仍难以达成共识的,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十)董事会授权事项可以适当简化决策程序。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授权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并按照授权管理规定,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授权行使情况。

(十)对缓议或者董事会表决未通过的建议方案,应当加强分析研究和沟通协调,按程序调整完善。对建议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党委应当再次研究讨论,具体方式由党委决定。难以达成共识的,党委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十)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五、“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

(十九)“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根据决策意见执行。企业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落实,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等决策程序。对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决策事项,应重新上会决策,明确该事项不再执行。

(二十)企业主要责任人必须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本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的落实工作。切实增强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意识,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决策风险。

(二十)企业党委要推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建立监督反馈机制,明确负责监督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决策意见落实情况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相应决策主体。对执行不到位、落实不力的事项,要及时督促对应的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对落实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以及脱离实际、偏差失误等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市国资委反映。

(二十)企业应加强“三重一大”事项有关涉密信息的保密管理。根据信息类别,标注涉密等级、期限,明确各方知悉人员责任,落实保密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

(二十)企业要根据中央、福建省和厦门市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制订完善本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按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细化本企业“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及责任分工,载明决策程序要求,明确监督实施责任,健全决策回避、考核评价及后评估、决策失误纠错改正、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机制。

(二十)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根据有关制度和本企业实施办法的规定,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范围、边界划分标准、各决策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决策程序等内容。将企业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范围、决策事项的权限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并结合经营实际和发展需要,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完善。

(二十)企业要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明确对所属企业的分级监管职责,明确决策内容、厘清权责边界,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子企业的制度措施。市(区)属国有企业、港务控股集团、相关集体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权责清单报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各企业的权属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权责清单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把关和备案。

(二十)企业要积极有效运用“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系统。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对决策制度(含清单)、决策会议、决策事项、决策实施等信息进行标准化汇总集成,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全流程跟踪。要落实好与市国资委“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系统的对接工作,建立常态化数据报送机制,及时通过该系统向市国资委上传报送有关决策情况。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追责

(二十)市国资委、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将对企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管理,突出对重大项目决策、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等事项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情况的监督,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二十)市国资委将持续完善有关考核机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等的重点事项,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十)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党组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决策程序等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纠正不力的要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反映。

()企业应积极推进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三十一)企业应落实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防止出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充分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作用。加强对权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十)企业党委、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组织处理、经济处罚;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处置;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对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八、其他

(三十)厦门市市(区)属国有企业、港务控股集团党组织按照本意见执行,相关集体企业党组织参照执行。

(三十)本实施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中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22722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主办: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版权所有: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财经大厦联系电话:0592-2858500邮箱:gzwbgs@xm.gov.cn

网站标识码:3502000008公安机关备案号:35020302032660闽ICP备07067567号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