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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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资党委〔2020〕15号

 

中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机关:

现将《中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

 

中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领导班子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市国资委党委宣传思想工作(意识形态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资委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小组成员包括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市直管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委机关各处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宣教群团)处,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组织人事(宣教群团)处处长兼任。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党委应成立宣传思想工作(意识形态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对本系统意识形态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副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所在企业党委、分管处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纳入党委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三章  具体措施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八条  定期分析研判国资国企意识形态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领导班子每年至少组织专题研究2次意识形态工作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九条  加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大力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逐步完善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做好意识形态阵地的数量、机制等方面的摸底调查;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应加强对本集团各类场馆场所的管理把关,防止传播错误思想言论;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机关对自身主管主办的研讨、讲座、演出、展览、对外文化交流等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对演讲发言人资质、身份严加审核把关,明确活动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事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审批,事后做好报告总结。

第十一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党组)每年至少2次研究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并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要点。压实主体责任,加强本集团、本机关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的管理,加强对所刊载信息内容的发布审核和动态监管,确保信息内容安全,防止出现导向错误加强本集团本机关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的建设。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建立网评员队伍,适时开展网评员培训,组织完成市委网信办部署及本单位的网评任务。

第十二条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机关认真做好本集团、本机关重大突发案事件的网络舆情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把握时、度、效,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重报态度、详报措施的工作原则,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本集团本机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应在24小时内予以回应,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重点检查考核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党委、委机关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落实、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等情况。

第十 领导班子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班子成员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  组织人事处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纪工委、纪检组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员领导干部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  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问责或纪律处分。

第十  受到责任追究的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党委宣传部。                     

  中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20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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