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在全市招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国资国企招商引资纵深发展,市国资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厦国资综〔2017〕423号)和《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国资综〔2018〕376号)进行了修订。经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后的《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7日
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在招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各方面的招商引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企)通过发挥自身资源和平台优势,利用国企驻外机构和国际国内市场资源等各种途径和渠道将本市区域以外的资金、技术或结算业务引入厦门的项目。
第二章 奖励项目范围及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鼓励的国企招商引资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㈠中介招商类项目:指国企利用自身市场、境内外分支机构、合作伙伴、客商资源等优势,提供项目资源信息,并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开展对接洽谈,引荐厦门市域外投资者来厦投资并落户厦门的招商项目。
㈡合资合作招商类项目:指国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采用合资合作方式的招商项目。
㈢软性招商类项目:指国企将域外关联单位的开票结算等业务引入本市以扩大本市税源的财务结算中心类项目。软性招商类项目的奖励另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于第四条㈠、㈡类项目应同时满足:
1.厦门市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
2.落地项目已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公司、合伙企业;
3.制造业类、总部经济类、商贸综合体类、金融类项目的厦门市域外投资者年度实际到资(或实际利用外资)要求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项;其他类别项目的域外投资者年度实际到资(或实际利用外资)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项。
第六条 本年度厦门市域外资金实际到资且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项目,可对市属国有企业同时实行以下奖励措施:
(一)注入国有资本金奖励;
(二)企业工资总额奖励;
(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加分。
第三章 注入国有资本金奖励
第七条 奖励条件
符合第二章规定、且在厦年缴纳税收不少于400万元/年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可按本章规定申请奖励注入国有资本金。
第八条 奖励标准
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将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一个自然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企业已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金额)以国有资本金的形式注入市属国有企业,奖励年限最多两年。对于办法第四条㈡类项目,按域外股比折算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制造业项目可视情况适度放宽奖励年限最多至五年。自正式投产或运营的自第三个自然年度起,每年缴纳的税收比上年增长10%的,可将奖励年限最长放宽到五年。自第三个自然年度起,奖励比例分别为上一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企业在此期间已经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金额)的80%、60%和40%予以奖励。自第三个自然年度起年税收增长未达到上一年度税收的10%,则于该年度起终止兑现奖励。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奖励申报
1.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市国资委于每年5月前发布奖励申报通知,市属国有企业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申请材料。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申报材料。市属国有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奖励申报表》;
(2)所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经确认的原件复印件),若无验资报告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及银行出具的到资证明;
(3)所引进项目缴纳税收的年度完税证明。
(二)注入国有资本金申报审核
市国资委汇总申报材料后,牵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会审确定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的奖励金额。
(三)奖励兑付
根据三部门联合认定奖励金额度,市国资委于次年正式行文下发资金拨付通知,明确各企业上一年度的奖励项目和奖励金额,各企业根据资金拨付通知到市国资委办理相关拨款手续。市国资委将资金拨付通知抄送各市属国企的出资人。各市属国企出资人负责出具所出资企业增加国有资本金的通知。
第四章 企业工资总额奖励
第十条 奖励条件
符合第二章规定、所引进项目已在厦有效投资或已投产运营且年度市域外引资实际到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市属国有企业可根据集团工作实际、按本章规定每年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专项安排企业工资总额奖励金,对积极投身于招商引资工作、为我市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国企部门、下属子企业和国企领导、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企业工资总额奖励金由两部分构成:
1.招商项目(不含基金类项目)以集团系统上一年度本市域外引资实际到资额为基数,按5‰计提。
2.基金招商项目以集团系统上一年度本市域外引资实际到资额为基数,按1‰计提;
各集团当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奖励金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年度本市域外引资实际到资额,系指以集团为统计单位,汇总集团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所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中的厦门市域外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的总额。
第十二条 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
1.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市属国有企业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申请材料。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申报材料。市属国有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奖励金申报表》;
(2)佐证材料:所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若无验资报告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及银行出具的到资证明;
(3)企业在厦有效投资或投产运营的相关证明:年度审计报告(经确认的原件复印件)、所引进项目缴纳税收的年度完税证明;
(4)受理单位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年度本市域外引资实际到资额的审核
市国资委汇总申报材料后,牵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会审确定。经审核确认后,市属国企出资人行文通知企业。
(三)企业工资总额奖励金的政策制定
市属国有企业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安排奖励金的同时,应制订完善集团企业工资总额奖励金管理方案(包括内部决策程序、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奖励金发放程序)作为奖励金发放的依据,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其出资人备案后实施。
(四)企业工资总额奖励金的管理
企业工资总额奖励金在年度本市域外引资实际到资额审核确认后,由各集团以企业自有资金计提总额,作为上一度工资总额追加予以补发。企业按照集团企业工资总额奖励金管理方案的相关程序发放给国企部门、下属子企业和国企领导、员工。集团领导层的奖励金在本集团工资总额奖励金总额的20%以内发放。
(五)企业工资总额奖励金的监督
市属国有企业应健全内部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及时将企业工资总额奖励金发放管理方案及企业奖励金实际分配结果按厂务公开原则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国企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在考核评议指标评分时按现行业绩考核制度规定给予奖励加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挂钩。
第十四条 符合招商引资奖励加分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要求向业绩考核职能部门报告考核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完成情况,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承担平台招商职能且为完成市级重点招商项目而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由此所增加的成本费用、以及项目培育期形成的损失,经认定可视同考核利润加回。市属国有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报出资人审核认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列入失信名单,由市国资委推送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厦门网站。
市属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全额收回已拨付注册资本金奖励,在工资总额预算中全额扣除企业已支付的奖励金,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对于已兑付工资总额奖励金的项目,如发生域外资金减持行为的(域外投资机构正常的投资退出行为除外),将减资金额填报至《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工资总额奖励申报表》,经核定后,在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予以扣除。
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企业引入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厦门市登记注册,且必须在厦门开设基金托管账户和资金募集结算账户。国企招商引资基金类项目不包含各级政府主导的政府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的“年缴纳税收”不包括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税种,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融类中的基金项目税收计算口径仅包括基金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在厦缴纳的税收(不包括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税种,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基金所投资企业缴纳的税收;企业已享受税收奖励政策是指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挂钩的各类税收返还、税收奖励、经营贡献奖励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必要时市国资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厦国资综[2017]423号)和《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国资综[2018]376号)同时废止。对于在本办法有效期截止日尚未兑付或尚未兑付完毕的往年项目,或在有效期截止日前已正式签约并依法登记注册或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的新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截止日后的次年度继续按本办法办理备案、申报及兑付手续,直至兑付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相关规定冲突的,委管企业可按照其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门或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市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
附表:1.《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奖励申报表》;
2.《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工资总额奖励申报表》。
附表1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奖励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开展招商引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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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企业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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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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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1.中介招商类□ 2.合资合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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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项目概要与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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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属市重点产业指导目录 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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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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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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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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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达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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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金额 |
万元 |
域外注册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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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股东及出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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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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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缴纳税收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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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相关材料(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分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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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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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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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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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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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招商引资企业隶属企业集团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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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审确认意见: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表2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工资总额奖励申报表
( 年度)
集团: 年 月 日
中介招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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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项目基本情况(名称、主要产品或服务、规模) |
开展招商的企业(集团、全资或控股子企业) |
市域外投资方基本情况(名称、投资来源、规模) |
市域外实际到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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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招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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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项目基本情况(名称、主要产品或服务、规模) |
开展招商的企业(集团、全资或控股子企业) |
市域外投资方基本情况(名称、投资来源、规模) |
市域外实际到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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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项目市域外到资额合计 万元,并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 (报告名称),随附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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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发生域外减资额合计 万元,并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 (报告名称),随附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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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相关材料(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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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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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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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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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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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招商引资隶属企业集团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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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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