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商品房项目服务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商品房项目服务采购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商品房项目服务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商品房项目服务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商品房项目服务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各企业应重视并加强对与本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有关的广告、策划、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等服务(以下简称商品房项目服务)采购的规范管理工作。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厦国资企[2008]170号)规定的采购原则、方式和要求对商品房项目服务采购实施规范管理。
二、各企业应及时制定或修改本企业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将商品房项目服务采购纳入制度规范范围。
商品房项目服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或代理商获得广告发布资源的或者发布广告的资源本身应通过投标方式获取的广告除外)采购单项合同金额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并尽可能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采取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事前应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按产权关系报上一级出资企业同意(上一级出资人为市国资委的,由企业决策),并规范采购程序,做到公开透明,比质比价;单项合同金额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应规范采购程序,由有权机构集体研究决策,做到公开透明,比质比价。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或代理商获得广告发布资源的或者发布广告的资源本身应通过投标方式获取的广告,采购前应充分调研分析市场情况,经企业有权机构集体研究决策,将采购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分开采购的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等应按照前款规定要求采购。
三、企业将商品房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连续执业时间3年以上、服务质量好且未发现有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并根据销售规模大小选择资质与实力相当的中介机构,严禁委托个人代理销售。
四、各企业应加强对商品房项目服务采购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指导意见及企业依据本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到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五、各企业应将商品房项目服务采购管理工作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监督。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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