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我市市属国企发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充分发挥债券融资对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支撑作用。
三、工作进展
我委于2025年9月启动制定《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主要工作有:深入学习调研并对比中央及其他省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后起草本办法;征求相关企业意见并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2025年12月31日,正式印发。
四、范围期限
该政策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五、主要内容及解读
《办法》共六个章节三十二条,各章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界定市属企业与债券定义。确立服务主业实业、分级分类管理、全流程管控三大原则,明确市国资委监管职责与市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债券发行计划管理。年度计划实行报备管理,企业需结合多重因素制定集团及子企业发行计划,涵盖存量债券、发行额度、资金用途等核心内容。集团公司每年3月底前报备计划及相关材料,同步报送子企业年度计划。
第三章债券发行决策与审批。集团公司发债经内部决策后由市国资委审批,市属企业管控子企业发债权限,严格限制高风险子企业债券发行。明确发债申请材料清单与市国资委审核重点,对高风险企业从严管控,常规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超计划发行或高风险企业债券,可组织相关评审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时限相应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四章债券全流程管控。规范融资结构与债券期限,设定债券余额占有息负债的比例标准(一般不超50%,高风险企业一般不超30%)。鼓励发行创新品种债券,规范中介选聘、永续债管理及境外发债风险防控。强调规范募集资金用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及时填报发行兑付数据,提前落实偿付资金并建立风险处置机制。
第五章监督追责。市国资委通过日常监测、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对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予以通报。对债券发行相关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企业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应遵守的其他规定,规定《办法》解释权归属市国资委,各区可参照制定相关制度,由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等。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国资委资本运营处 0592-2858562/0592-2858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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