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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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提升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水平,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解读

本次修订的《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包含

1.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权属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2.所出资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所出资企业应将实际控制企业纳入管理范围,落实岗位职责;严格境外投资论证及风险管控,完善境外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强化境外企业章程管理。

3.所出资企业应从严管控新增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加强对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书面报送国资委备案。

4.所出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境外产权登记管理,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掌握境外产权情况。

5.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境外资产评估管理,规范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明确必须聘请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估值的经济行为,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交易对价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础;明确可以不进行评估(估值)的经济行为。

6.规定境外产权变动的审批层级,要多方选比意向方的情形,转让价款付款方式,涉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审批与报告。

7.所出资企业应当完善档案管理,加大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向国资委定期及不定期报告境外产权管理状况。

8.所出资企业应建立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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