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08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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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加强防范监管企业重大风险,规范国有企业各类担保行为,防范企业担保行为超出债务承受能力出现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三、工作情况 

  我委于2021年10月启动制定《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主要工作有:系统梳理担保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并对比其他地市国企担保管理办法后起草本办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召开座谈会及专题讨论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该政策适用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国有企业)为借款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以上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主要内容及解读 

  本次制定的《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共分六章十七条。各章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适用范围,即厦门市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国有企业)为借款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适用本办法,不适用于专业担保公司开展的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定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担保行为;明确集团(一级国有企业,下同)作为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集团统一的担保管理制度,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明确集团应将年度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担保风险可控,并形成年度报告机制。 

  第三章担保审批权限。规定由集团审批的担保事项;规定企业不得进行担保的事项;规定企业不得为子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确需提供担保应按企业的担保决策程序特别审慎研究决定,并逐级上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规定超出企业决策权限的担保事项,必须逐级上报国资监管机构履行相应程序后方可进行,要求需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的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规定企业按照审批权限向国资监管机构报批担保事项时提供的资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担保管理事项。规定担保合同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担保合同需原批准单位重新批准后方可出具书面同意意见的情形,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履行主债务合同的监督、报告要求,对主债务合同履行期届满的偿付情况和担保责任情况的报告要求,担保批准机构对担保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要求,及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以及应及时请求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担保责任应经法律程序确认,依法被要求承担时应立即向担保批准机构书面报告;明确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责任追究。规定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和追责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规定该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明确经授权的企业可按授权管理规定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国家政策对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0592-285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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