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31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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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福建省政府和厦门市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政策文件精神,市国资委对原工资总额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近日正式印发了《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厦国资统〔2020〕20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社会效益和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为目标,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市场调节和出资人调控相结合等手段,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创造力和经营活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优做强做大。

一、《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章49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是办法制订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名词释义、监管原则等;

第二章工资总额管理职责,共5条,主要是分级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三章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共5条,主要是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的具体模式;

第四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共10条,主要是工资总额决定依据、工资与效益联动增长机制和效益联动指标的分类设定、特殊情况规定等;

第五章工资总额预决算管理,共10条,主要是工资总额预算、决算编报和清算审核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企业收入分配机制,共6条,主要是对企业健全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的规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共3条,主要是对企业落实相关法规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追责;

第八章附则,共6条,主要是关于信息公开、特殊群体适用相关制度、办法解释及有效期等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分级管理

《办法》明确对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市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下属投资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国资委主要管全面制度建设,管集团合并和本部工资总额增长调控,管监督检查;所出资企业管内部制度完善及收入分配,管下属企业工资总额增长调控,管预算编审上报与分解落实;下属企业管预算编报与执行。

三、分类管理

《办法》明确对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管理,特殊情况实行核准管理;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管理,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批准可实行备案管理;列入国企改革相关试点的企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四、预决算管理

《办法》规定对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会计年度进行管理特殊情况的企业批准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工资总额预算与企业全面预算同步开展,由企业自主编制,逐级汇总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实施。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并做好预算执行情况的决算清算工作。

五、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办法》规定商业类企业工资总额增幅与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受企业劳动生产率水平、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市场对标情况等因素影响,同时商业二类企业还受人社部门发布的不完全竞争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限制;公益类企业则以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为基础,与经济效益挂钩,同时受人社部门发布的不完全竞争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限制。

此外,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对企业保值增值要求、增人增资限制、集团本部工资水平也作了严格规定;对部分非常规性工资项目实行单列管理;对部分特殊情况的企业,在工资总额核定上予以适度支持

六、企业收入分配

《办法》要求企业应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和考核激励制度,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拉开差距,调节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特定群体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加强工资发放管理,规范工资列支渠道。

七、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国资、人社、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存在超提超发工资及其他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情形的,将依照现行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八、信息公开

《办法》要求实行“双公开”,即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市国资委按规定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通过适当渠道披露企业工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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