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存量企业加快混改进程,促进上市公司实施深度混改,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高度融合发展,进一步激发企业这一微观主体的活力,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融合发展,激发企业微观主体活力,服务我市“两高两化”城市发展战略。力争到2022年,80%以上国有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形成国有资本引领带动,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和外商投资共融共进的多种所有制混合经济健康协同发展的新格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率提高到60%以上。
(二)工作原则
1.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大力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2.能混尽混。采取多种方式,分类分层深化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3.规范透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审计、评估、交易等程序,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条款的说明
(一)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1.分类规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商业竞争类的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混改的原则、方式及股权比例要求。
2.规定要全面推进子企业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时推进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加快形成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多种形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列举其中混改方式。
1.利用上市公司平台推进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混合。
2.鼓励非公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3.推动不同层级间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合作。
4.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5.以基金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6.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
7.支持优势企业沿产业链实施并购重组。
(三)依法规范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1.依法规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决策程序。按照企业层级和事项的不同,规定分别由市属企业、市国资委、市政府进行决策;涉及公共事项的,须依照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员工安置的,应由批准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2.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规定要通过资本市场、产权市场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资产交易价格,防止内部人控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和退出等交易行为;同时规范审计及评估管理。
3.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混改,合理构建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权责关系,确立董事会在公司的核心地位,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
(四) 健全实施保障机制
1.抓好组织实施。明确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统筹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抓好跟踪协调落实等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配合,并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审核批准、政策支持等工作。
2.完善资本管理。规定要制定地方的场外交易规则和规范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加快建立规则统一、交易规范的场外市场。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资产证券化和资本流动。
3.加强党建工作。规定混改企业要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选配合适的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工作机构,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4.优化政策环境。要求对标先进地区,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简政放权。针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的大量的土地房产、税收等历史遗留问题,研究出台政策制度,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以政策动力激发发展活力,创造改革的良好环境。
四、其它规定
规定市属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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