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物资贸易业务经营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26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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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物资贸易业务经营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44月,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经营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厦国资稽[2014]1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于2019421日有效期期满。《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促进国有企业强化大宗商品贸易业务风险管控、有效防范大宗商品贸易风险、规范企业内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复杂多变,商贸类业态日新月异,贸易模式变化多端,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加剧了商贸类业务的经营风险,也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2月份,我委组织专项检查工作组,对所出资企业2017年度开展物资贸易高风险业务的存续及增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清查。检查发现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片面追究营业收入,超出主业违规开展商贸类业务,存在融资性贸易及无商业实质的贸易行为、企业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存在关联关系、贸易业务存在毛利率偏低或异常现象、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强、内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发现有违规违法违纪操作行为,有的已经造成了较大的资产损失,既对企业生存发展构成重大威胁,也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二、修订目的

目前巡视巡察力度不断加大,为贯彻落实2018年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及市领导的指示精神,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及时排查所出资企业高风险贸易业务隐患,遏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必要对原《指导意见》进行修订,为此,我们在原《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新的修订和完善,并征求了相关企业的意见。

三、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四、修订主要内容及解读

本指导意见共五条,分别指导企业如下:

第一条要求企业充分认识物资贸易业务的风险;第二条严禁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贸易及“四自三不见”贸易等违规业务;第三条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物资贸易业务风险;第四条要求企业整合优质资源,加快业务转型;第五条要求企业完善业绩考核,强化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较20144月出台的《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经营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厦国资稽[2014]127号),主要修订及新增内容如下:

1.增加“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虚假贸易等违规业务”内容。融资性贸易业务、“空转”“走单”等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四自三不见”的贸易业务等高风险贸易业务表现形式、业务特征进行较为详细的表述。强调涉及禁止类型贸易业务的企业,要立即制定限期清理时间并全面退出。在完全退出前,要从资信评估、合同审核、资金管理、货权管理、抵押担保等各方面采取严密措施,加强监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对防范物资贸易业务风险采取的有效措施,增加两项内容:(1)强化物资贸易业务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强调各所出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物资贸易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根据需要调整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设立法律事务和贸易风险管理等部门或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提升职能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还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等集体决策机构,以领导和确保风险管控体系的独立、有效运行。

2)整合企业内部监督资源,形成风险控制网。强调各所出资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监事会、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

3.对企业的要求增加“整合优质资源,加快业务转型”内容。强调各所出资企业要坚持聚焦主业,按照我委核准的主业范围,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对贸易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对非主业非专业的贸易企业要逐步清理退出;要加快淘汰低水平、低毛利贸易业务,对与集团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无关、市场波动剧烈、经营风险较大、管控能力不足的小型贸易企业予以关停、合并;对于需要保留的贸易业务要围绕主业进行分类整合,实施集中统一专业化管理。要推动贸易企业加快业务转型,积极整合上下游资源,建立健全供应链服务,从传统贸易模式逐步向现代化供应链管理运营模式转型,提升企业竞争力,努力打造成为具有综合实力的优秀供应链管理运营商。

4.增加“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业绩考核”部分。要求各所出资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贸易业务的考核及奖惩制度,将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等指标纳入考核,严禁企业通过虚构交易、循环交易等方式人为做大经营规模的行为,对无交易实质的“空转”“走单”贸易以及变相融资行为不得按照贸易业务确认收入。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将业绩与薪酬紧密挂钩。

5.强调“强化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部分。要求各所出资企业加强追责问责,并按照新的追责办法:《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厦府办[2018]223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违规事项和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特别要求,在指导意见印发后,仍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贸易及“四自三不见”贸易等业务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企业有关领导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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