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释
发布时间:2018-07-24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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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已于201211月制定下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 201311日起 施行,并于20158月进行一次修订,有效期两年。鉴于有效期业已届满及中央相关顶层设计还未修改,但为确保制度的延续性,我委决定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暂行办法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加强和规范我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条款说明

1.优化配置,防止流失。第四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应当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强化企业章程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

2.反投境内,比照境内。第五条所规定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所持有的境内国有产权管理,比照国资委境内国有产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境外国有产权原则上不应由个人代持。第六条规定了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所出资企业或者各级子企业持有,原则上不应当由个人代持。

5.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既有规避税收、快捷注册、高度保密、降低资本运作成本、简单的公司管理等优势,也存在种种风险与弊端,如企业层级增加使股东难以有效监管、转移利润或亏损、逃避法律责任和诉讼等,因此在监管上必须明确规范、严格管理。为此,第七条规定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注销。

6.境外产权资产评估事项。第九条、第十条中规定了境外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事项,经济行为的交易对价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准。

7.境外产权管理的监管。第十七条中规定了所出资企业应当每年对各级子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630日前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主要职责为负责制订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法规制度,监督检查所出资企业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仅对所出资企业境内国有产权出境、涉及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每年对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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