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3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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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机关党委、各监事会工作小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8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委办公室为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其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委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委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委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委效能办为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推进本委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处室应根据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采编分工,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处室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报委保密工作委员会和委分管领导确定。

第七条  各处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所在处室的信息员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我委门户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按政府信息公开格式进行发布,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委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通过我委门户网站在线提交向我委提出申请。

第九条  经委办公室审查,对于可以提供相关信息的,相关处室应当在本委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对于不可以提供相关信息的,相关处室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相关处室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效能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处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委属事业单位参照本暂行规定,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文件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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