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
二、设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三、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四、申请条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五、办理材料:
(一)公开转让: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内部决策文件(含职代会意见);
2.企业请示文件;
3.产权转让行为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4.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等;
(二)协议转让: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内部决策文件(含职代会意见);
2.企业请示文件;
3.产权转让方案;
4.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5.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6.产权转让协议;
7.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8.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9.其他必要的文件。
需提供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办理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801室
七、办理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0592-2858552
传 真:0592-2858556,邮箱地址:chanquanchu@126.com
九、办理流程:
1.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2.转让方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3.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转让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
5.按具体管理权限报批;
6.资产评估结果按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
7.公开转让行为的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签署协议。
十、办理时限:材料上报齐全后1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免费
十一、相关表格和附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