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三、主办处室:
四、申请条件:
(一)公开转让: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内部决策文件(含职代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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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转让: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内部决策文件(含职代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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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办理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801室
七、办理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
传 真:0592-2858556,邮箱地址:chanquanch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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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开转让行为的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
十、办理时限:材料上报齐全后15
十、收费标准:免费
十一、相关表格和附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