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国有企业增资管理
二、设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第四十五条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三、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四、申请条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五、办理材料:
1.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2.增资方案;
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4.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5.增资协议;
6.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7.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需提供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办理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801室
七、办理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0592-2858552
传 真:2858556,邮箱地址:chanquanchu@126.com
九、办理流程:
1.企业增资应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2.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3.转让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审计、资产评估;
4.按具体管理权限报批;
5.资产评估结果按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
6.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
7.非公开协议增资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十、办理时限:材料上报齐全后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免费
十二、相关表格和附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