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或协调
时间:2010-08-27 22:07

一、事项内容: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或协调

二、主办处室:政策法规与综合处

三、事项范围: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四、政策法规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2.《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厦国资法[2009]341号)

五、申请条件:市属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全资或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涉案金额占市属企业净资产10%(含10%)以上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本地区内及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六、办理程序:

1.备案。企业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仲裁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市国资委备案。

2.协调。企业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申请--→市国资委协调--→结案时企业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七、办理材料:

1.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文件应包括基本案情、处理措施和效果、案件结果分析预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内容。

2.要求协调需提交的材料: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提交的要求帮助协调的书面报告。报告文件除包括备案时应说明的内容外,还应包括:①案件发生后,企业对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情况;②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③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④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⑤需要市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需提供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八、办理时限:办理材料提交齐全后的15个工作日内。

九、办理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联系方式:联系人:李云,联系电话:0592-2858536传真:0592-2858538,邮箱地址:gzwly@xm.gov.cn

十一、收费标准:免费

十二、办理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9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