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前期准备工作
时间:2010-08-27 22:38

一、事项内容: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前期准备工作

二、主办处室:企业改革处

三、事项范围: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四、申请条件:

1.符合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内容、范围的;

2.由所出资企业申请。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办理程序:

1.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拟破产申请;

2.拟破产企业制定《破产实施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3.市国资委组织对拟破产企业进行调研;

4.拟破产企业修改《破产实施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上报市国资委;

5.市国资委根据对拟破产企业的管理权限报市政府批复或直接批复。

七、办理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

2.破产方案。

破产方案包括:国有资产处置建议、债权债务处置建议、职工安置方案。

3.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4.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人信息。

需提供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八、办理时间:收齐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双九,联系电话:0592-2858560

传真:0592-2858565,邮箱地址:gzwlwsj@xm.gov.cn

十、办理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904室。

十一、收费标准: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