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
时间:2010-08-27 22:13

一、事项内容:企业公司制改制(关闭注销)、股份制改制(上市、重组)。

二、主办处室:企业发展改革处。

三、事项范围: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全资、控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四、申请条件:

1.符合国有企业改制事项内容、范围的;

2.由所出资企业申请。

五、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06]97号)。

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国资企[2006]24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六、办理程序:

1.申请改制。拟改制企业向出资人提出改制申请。

2.出资人批复改制申请,并进行业务指导。

3.拟改制企业组织清产核资,委托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改制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出具后须经市国资委审核。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4.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5.方案的审议和合规论证。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6.审批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逐级上报审批。市国资委受理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提出的改制申请,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出的改制申请,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管委会、区政府)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但其中涉及国有产权整体出让或国有控制权发生实际转移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7.企业实施改制,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办理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包括:改制形式、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债权债务处置意见、股权设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法律意见书、改制后企业发展战略及法人治理结构、改制时间安排和实施进度、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报告。

4.改制企业董事会决议,各级出资人董事会决议及批复文件。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及劳动部门审批文件。

6.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人信息。

需提供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八、办理时限:收齐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

九、办理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双九,联系电话:0592-2858560

传真:0592-2858565,邮箱地址:gzwlwsj@xm.gov.cn

十一、收费标准:免费

十二、办理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9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