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通福路777号行政中心公开招租方案
时间:2025-09-11 15:37

厦门市同安区通福路777号行政中心公开招租方案

 

一、招租范围

标的房产为位于厦门市同安区通福路777号的行政中心,建成于2008年。基本情况如下表:

1:同安区通福路777号行政中心基本情况

建筑物

房屋批准用途

建筑面积(㎡)

结构

层数

层高

同安区通福路777号行政中心

办公室、接待室等

4,901.57

钢混

5层

4米

二、招租方案

(一)竞租资格

1.竞租方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或联合体参与该项目竞租。

2.竞租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竞租:与轻工集团及权属企业合作过程中存在恶意违约、恶意竞标、拒不配合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拖欠较大金额租金或存在违约引发的诉讼等。

3.竞租方须提交企业实缴注册资金的证明【如验资报告等,实缴注册资金须10万元(含)以上】,否则将丧失竞租资格。

4.竞租方租金报价低于“竞租底价”的,将丧失竞租资格。

5.竞租方须提供在招租公告期内其在“信用中国”网站(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无提供或在《信用信息报告》中被披露为“失信执行人”、“异常经营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等情形的,将丧失竞租资格。

 

(二)竞租要求

1.竞租方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运营方案【包括对标的房产进行外立面改造、内部装修、周边环境提升改造及配套设施的维修与增设(如给排水、供电、电梯、消防设施)以及运营方案等】。无提供运营方案者将丧失竞租资格。

2.竞租方的项目代理人为非竞租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

3.若竞得方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不与招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租赁文件的,视为竞得方自动放弃成交资格,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归招租方所有。

(三)竞租商务条件

1.租赁期限:16年。

2.装修改造期支持:予首年首月租金(成交价月租金金额)*8个月等金额减免。

3.竞租底价租金:4.5元/月/m2(含税,不含物业管理费)。

4.租金递增方式:租金单价前3年不变,第4年递增5%,第5年租金同第4年,第6年起,每年租金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2%。

5.物业管理费:0.5元/月/m2(含税)。

6.租金支付与保证金:2个月为一个租金缴纳周期,先付后用;履约保证金标准为首年3个月租金金额。

7.房屋批准用途:办公室、接待室。

8.交付方式:按现状交付。

(四)招租说明

1.关于改造及装修

竞得方应根据招租方审核通过的运营方案对标的房产进行外立面改造、内部装修、周边环境提升改造及配套设施的维修与增设(如给排水、供电、电梯、消防设施)等,以上相关费用均由竞得方自行承担。

竞得方负责组织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经招租方审核并书面同意的运营方案对标的房产外立面干挂石材幕墙进行改造,改造后须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标的房产外立面安全性进行鉴定。竞得方不得擅自变更房屋原有结构与用途,标的房产内部装修工程应确保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同时,竞得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若竞得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整改费用、延期开业损失以及招租方的损失等。

2.关于保证金

为确保招租过程及后续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竞租方参与竞租前须缴交竞租保证金。招租方和竞得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竞得方须按租赁合同约定缴交履约保证金。竞得方在对标的房产外立面进行改造前须缴交改造履约保证金。上述期间需缴交的保证金具体如下:

1)竞租保证金

参与本项目竞租方须在竞租前向产权交易平台缴交人民币10万元竞租保证金,未中标竞租方待中标结果公布后无息原路退还。竞得方原缴交产权交易平台的竞租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扣除竞得方应缴的产权交易佣金及交易鉴证费等费用后所剩余额由产权交易平台转至招租方指定帐户。

2)履约保证金

竞得方须按首年3个月租金金额的标准,向招租方缴交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

招租方可从竞得方已缴交的竞租保证金余额中,直接冲抵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若竞租保证金余额不足以全额冲抵上述款项,竞得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若竞租保证金余额冲抵后还有结余,招租方应在收足前述竞得方须缴交的全部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将结余部分无息退还至竞得方指定账户。

3)改造履约保证金

竞得方对标的房产外立面进行改造前,须向招租方缴交人民币30万元作为改造履约保证金,改造履约保证金于标的房产外立面改造完成并取得消除石材幕墙安全隐患的安全鉴定报告后无息返还。竞得方未按招租方要求对标的房产外立面进行改造或未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外立面改造并通过安全性鉴定的(经双方协商延期的除外),则招租方有权解除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没收该笔改造履约保证金。

 

3.项目退出

1)租赁期间,若竞得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因竞得方违约导致招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竞得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竞得方应向招租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②若标的房产外立面改造未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未通过安全性鉴定,其已缴交的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改造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若标的房产外立面改造完成并通过安全性鉴定,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改造履约保证金则予以无息退还。③对于竞得方为标的房产投入的外立面改造、内部装修、周边环境提升改造及配套设施的维修与增设等投入的费用,以及因提前解约而产生的其他任何费用,招租方均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④竞得方在标的房产进行的改造、装修形成的资产及配套设施均归招租方所有,竞得方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坏。

2)租赁期间,若因招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招租方应无息退还竞得方履约保证金,竞得方有权要求招租方支付如下计算的解约违约金。竞得方在标的房产的改造、装修形成的资产及配套设施归招租方所有,竞得方需完整保留现状,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坏。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①月度平均摊销金额:竞得方实际投入装修改造费用÷16年÷12个月。其中,竞得方实际投入的装修、改造费用及配套设施费用,需以招租方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结果为准,且该费用上限为300万元。②剩余摊销期限:按16年总摊销期扣除已实际履行的摊销月份(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提前解除之日止)后剩余的月份数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③违约金总额:月度平均摊销金额×剩余摊销期限(月)。

3)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对标的房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征用、征收、拆迁、收储等行为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竞得方应按政府要求腾空标的房产返还招租方并结清相关费用。在此情形下,招租方及竞得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竞得方事先征得招租方书面同意的,对标的物进行的装修、改造及配套设施的维修与增设等所对应的部分获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归竞得方所有,除此之外,招租方不再另外对竞得方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竞得方亦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招租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4.其他

1)竞得方编制的项目运营方案需经招租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2)本项目不接受以简单赚取差价的擅自转租行为,否则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标的房产,没收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就所发生的损失向竞得方追偿。

3)租赁期间,竞得方开展相关经营业态前,应事先以书面方式向招租方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业态经营方案,安全措施、评估(如荷载检测、安全鉴定等)等书面材料,经招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政策规定,竞得方所经营业态必须报经相关政府部门事先批准的,竞得方还须向相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4)租赁期间,竞得方不得擅自改变招租方移交的标的房产(含配套设施)的主体结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重墙、梁、柱、楼板等核心承重结构及房屋原有建筑框架)和约定用途,如需对非主体结构进行合理改造(如局部装修),需事先向招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及改造方案,经招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改造不得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同时,竞得方对标的房产(含配套设施)负有全面的日常维护保养义务,须建立定期检查机制,重点保障主体结构的稳固性、配套设施(如给排水、供电、电梯、消防设施等)的正常运行,确保标的房产及配套设施始终处于符合安全规范的正常使用状态,若因竞得方使用不当、人为操作失误或改造行为违规等原因导致房屋主体结构受损、非主体结构破损或配套设施故障的,竞得方须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复,确保恢复至受损前的安全使用标准;当竞得方交还标的房产的条件成就时,所交还的标的房产(含配套设施)须保证主体结构完好且无结构性损伤(如裂缝、变形等影响安全的问题),非主体结构及配套设施(除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合理磨损外)功能完好、可正常安全使用,若存在严重破损、设施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且不属于正常磨损的情况,须按照招租方要求采取修复、更换等补救措施,或支付相应的修复赔偿金,具体金额以实际修复成本或第三方评估的估价结果为准。

5)租赁期间,竞得方未经安全评估并书面征求招租方同意,不得在标的房产顶层屋面、观景平台等地方加载固定或可移动的设备、设施;不得在观景平台上进行开挖、取孔作业,不得在标的房产范围内以任何形式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否则视为违约,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标的房产,没收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就所发生的损失向竞得方追偿。顶层屋面、观景平台等的使用应符合竞得方事先以书面方式向招租方报送的设计方案、安全措施、评估报告(如荷载检测、安全鉴定等)等相关材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