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海达航运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
时间:2025-06-25 09:09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

25)厦产公字第0624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下列资产拟通过我中心公开交易。

标的名称

漳州海达航运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

信息披露起至日期

2025 24 日起至 2025 年7月21日止

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网络竞价

报价登记期间

2025 24 日起至 2025 年7月21日止我中心工作时间内(具体以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告为准)

自由报价期间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限时报价周期

180秒

加价幅度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办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意向买受人应对转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愿购买该交易标的的,请于登记期间(即“意向登记、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期间”)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我中心查阅相关资料、向我中心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我中心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中心规定的材料,且缴交的保证金须经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即保证金到账在中心网银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报价人姓名或名称、登记标的并加上“保证金”字样(例:“张三,闽D1111车辆转让保证金”),如未注明的应现场注明。同时登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缴交每个标的的保证金,一般不合并缴交。中心向意向买受人开具书面登记回执后方表示意向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具体交易条件以规则及合同中所述为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交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中心统一格式)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中心认为该委托需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受托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

(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人尽量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电话:2938932 2938929 2938926

服务投诉电话:2938932

监督举报电话:5397662 传真:5397667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2025年6  24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

本转让方拟转让下列资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关系清晰,本转让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对转让标的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如有不实,本转让方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4、本转让方保证各意向购买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

5、本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次转让标的为:             漳州海达航运有限公司50%股权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转让方及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一)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漳州海达航运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1994-08-31

注册地

福建省漳州开发区静湖路1号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职工人数

39人

经营规模

□大型  □中型  R小型

标的企业代码

91350600611517009T

经营范围

旅客、车辆、货物的轮渡运输,高速客船运输,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停车场、货运代理及相关服务 ,沿海旅客运输服务,旅客票务代理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旅行社服务,户外广告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  R国有控股 国有参股  □国有事业(社团)

外资      □集体      □民营      □其他

股东结构(前十名)

持有比例

1

厦门轮渡有限公司

50%

2

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公用事业有限公司

25%

3

福建省厦门轮船有限公司

25%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厦门轮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在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50%

转让方企业代码

91350200154986554K

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9135020026015919XW

经营规模

□大型  R中型  □小型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 所

厦门市思明区大中路85号嘉年华大厦1205、1206室

经济类型

R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国有参股  □国有事业(社团)

外资      □集体      □民营      □其他

国资监管机构名称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出资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  □国资委                    R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及评估核准(备案)情况(表二)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单元:万元)

 2024  12  31 

总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6,802.16

237.26

6,564.9

  2024   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961.84

-79.98

-73.54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单元:万元

 2025 5  31 

总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6,729.11

213.51

6,515.6

本年累计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343.57

-45.69

-44.44

 

 

 

 

评估报告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及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情况(单元:万元

标的企业总资产评估值

8,471.79

审计后账面值

6,706.71

标的企业总负债评估值

170.12

审计后账面值

170.12

标的企业净资产评估值

8,301.67

审计后账面值

6,536.59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4,150.835

评估基准日

  2024   8   31  

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日期

 2025    4   18  

 

 

 

 

 

 

 

 

 

其他交易事项(表三)

 

转让底价(万元)

4,150.835

公告期限

20个工作日

相关内部决策

及批准情况

1.厦门轮渡有限公司一届四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厦轮渡董[2024]15号)《关于厦门轮渡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漳州海达航运有限公司 50%股权的议案》。

2.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厦门轮渡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漳州海达航运有限公司50%股权的批复。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交易条件

标的转让价款的支付

方式和期限要求

受让方可采用以下付款方式:
1.采用一次性付款:
受让方应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采用分期付款:,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转让价款的30%,其余转让价款,受让方需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并于合同签订后1年内付清尾款,同时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同期一年期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费用承担情况

1、 本次项目转让应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佣金由 受让方承担,交易鉴证费由受让方承担。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

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

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

发展方面的要求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竞价方式及受让方选择

的相关评判标准

R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拍卖,价高者得    □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R是  £

是否存在国有企业管理层

拟参与购买的情形

□是  R

是否含有

国有划拨土地

£是  R

是否允许联合竞买

R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1200

标的是否涉及质押、查封

标的企业是否

存在承包经营

标的是否涉及质押、查封

标的企业是否

存在承包经营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的处置方式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

R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终止挂牌    □其他

标的企业主要资产

房屋建筑物(综合楼)、构筑物(码头道路、车棚、码头、码头站房)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1. 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之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均由受让方按其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即本次交易的对价不因期间损益进行任何调整。

2. 受让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方及转让方关联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转让方及转让方关联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否则构成受让方违约,造成转让方或转让方关联公司损書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信息公告发布人:转让方